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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倚強科:本公司111年度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票發放暨上櫃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9-26 17:41

一、本公司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800,000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1年8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50612號函申報生效,並奉經濟部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經授商字第1110116339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二、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原已發行股份:普通股70,283,968股(含私募59,560,757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計新臺幣702,839,680元整。 (二)、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普通股67,27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計新臺幣672,700元整。 (三)、增資後發行股份總數:普通股70,351,238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計新臺幣703,512,380元整。 (四)、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 1.除依本辦法規定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外,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2.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 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 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3)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 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5) 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三、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號3樓,電話:(02) 2381-6288) 四、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擬訂於111年10月3日上櫃並採無實體發行。 五、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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