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紀:公告本公司110年第四季合併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註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之查核報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15 15:57
第30款
1.事實發生日:111/03/15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公鑒:
查核意見
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新世紀光電集團」)民國110年及
109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
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含重
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新世紀光電集團民國110年及109年12月31日之
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
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
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與新世紀光電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
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新世紀光電集團民國110年度之淨損失新台幣103,688仟元,營運持續虧損,截至
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之待彌補虧損為新台幣601,578仟元已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負債比率已達96%,且預計一年內應償還或展延之借款約新台幣166,296仟元。新世紀
光電集團管理當局雖已於財務報表附註十二.8提出營運及財務規劃,惟營運持續虧損
及短期資金流動性導致新世紀光電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本會計師
未因此修正查核結論。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新世紀光電集團民國110年度合併財務
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
之過程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新世紀光電集團民國110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備抵存貨跌價損失之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10存貨之說明;
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2(1)存貨之評價
之說明;存貨備抵跌價損失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6存貨之說明。新世紀光電
集團截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之存貨及備抵存貨跌損失餘額分別為新台幣
795,052仟元及543,018仟元。
新世紀光電集團主要產品晶片及晶粒,受到中國產能擴充與市場低價競爭因素
影響,故存貨跌價損失或過時陳舊之風險較高。新世紀光電集團對正常出售存貨
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對於超過特定期間貨齡之存貨及個別辨認有
過時陳舊之存貨,其淨變現價值係依據存貨去化程度之歷史資訊推算而得,前述
備抵存貨跌價損失之評估主要來自個別辨認過時陳舊項目,由於公司存貨金額大、
項目眾多且常涉及人工判斷,故本會計師將備抵存貨跌價損失之評估列為本年度
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事項所?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1.評估集團備抵存貨跌價損失所採用提列政策與程序之合理性,包括存貨去化
程度之歷史資訊,及判斷過時陳舊存貨項目之合理性。
2.測試集團用以評估存貨貨齡報表系統邏輯之適當性,以確認報表資訊與其政策
一致。
3.抽查個別存貨料號用以核對其淨變現價值,進而評估公司備抵存貨跌價損失之
合理性。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18非金融資產
減損之說明;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性,請詳合併財務
報表附註五.2(2)有形資產減損評估之說明;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餘額請詳合併財
務報表附註六.8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附註六.11非金融資產減損之說明。新世紀
光電集團截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累計減損餘額分別為台幣
2,262,621仟元及170,928仟元。
新世紀光電集團因受台灣LED產業產能供需失衡,集團面臨艱困競爭環境而
持續虧損,管理階層係取得外部專家之資產鑑價報告就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進行減損評估,並於民國110年度認列減損迴轉利益計新台幣100,321仟元。
因外部專家對於資產價值之評估涉及包括資料來源參考及估價價格調整因子考量
等假設。前述評估考量因素具有主觀判斷,且其結果對財務報表影響重大,
故本會計師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評估列為本年度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1.瞭解及評估集團針對資產減損評估相關政策及處理程序。
2.取得集團委任外部專家出具之資產鑑價報告並執行下列程序:
(1)評估外部專家之獨立性、客觀性及適任性。
(2)瞭解評價報告中所採用評價方法之合理性。
(3)評估評價報告中所採用評價關鍵假設之合理性。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10年度及109年度個體財務報表,
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及
「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
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
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新世紀光電集團繼續經營
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
清算新世紀光電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新世紀光電集團之治理單位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
惟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
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錯誤或舞弊。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
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
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
之懷疑。
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
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
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
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的非對新世紀光電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
新世紀光電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
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則須於查核報告中
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
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
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新世紀光電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合併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
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財務
報表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
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
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新世紀光電集團民國110年度合併
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
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
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南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丁澤祥 (79)台財證(一)第31833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蔡玉琴 (84)台財證(六)第24317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1/03/15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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