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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焜專欄】保險與稅07:幫子女投保醫療險 當心國稅局上門

林嘉焜 2020-10-16 10:39

子女出生後,台灣的父母通常會為子女購買醫療險及儲蓄險,一來擔心子女萬一罹患先天性疾病的醫療負擔、二來儲備子女將來 18 歲上大專院校的學費開銷。

醫療險的理賠給付通常不會給家庭帶來稅務困擾,不過仍有稅法細節要注意。醫療險的醫療理賠金通常會限制一定要償付給被保險人,如果,父母親當要保人且繳納保費,理賠金卻給付給子女 (被保險人),就法理上,其實這應該屬於贈與行為。謹慎一點的作法,可安排子女擔任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父母將保費匯到子女帳戶,如此一來,萬一子女罹病而獲得醫療理賠金時,子女為要保人出資保費,同時為被保險人領取醫療理賠金,都是同一人,當然就沒有贈與事實 (註:傷害險與健康險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或許,父母認為不擔任要保人,無法對保單資產有掌控權!但是,畢竟一般醫療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並不高,未成年子女也無完全法律能力獨自解約保單,捲款而逃。

父母們不用太過擔心上述醫療險理賠帶來的稅務困擾,畢竟,父母幫子女給付醫療費,是合法免稅行為。依據台灣的遺贈稅法第 20 條規定「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整個過程應該是未成年子女先接受醫療,父母會先繳納醫療費給醫院,取得收據及醫療證明去向保險公司申請子女醫療保險理賠金,當保險公司把醫療理賠金匯入子女的銀行帳戶後,父母也會把這筆理賠金轉入父母自己帳戶,填補醫療支出,這也頂多算是「贈與之撤回」或「子女償還父母繳付醫藥費」,畢竟保費來源也是由父母支付,應該不至於有贈與稅的困擾。

現在有些醫院已經與特定保險公司連線,當病人及家屬在醫院櫃台結帳時,醫院的資訊系統已經判讀此病人的醫療保險內容,就逕行以保險給付抵銷部分的費用,就省下金流與申請理賠的作業成本,也更無上述的稅務困擾。

由於台灣健保的幫忙,一般個人醫療費用通常不至於超過每年 220 萬元 (現行贈與免稅額),因此,也未曾聽聞父母因為領取子女醫療理賠金,轉入父母帳戶,而遭國稅局稽查贈與稅的案例。唯一需要注意的事,父母切記申請子女的醫療理賠金時,若子女滿七歲、但尚未成年,父母不能代替子女簽名申請理賠金,以免觸犯偽造私文書罪!曾經有一位父親幫女兒投保,但不願意讓女兒知情,父親卻代替未成年女兒在被保險人欄位偽造簽名。由於前妻擁有女兒的監護權,前妻提告前夫偽造私文書,遭法院判刑。

但是,醫療理賠金比較會出現在遺產稅的查稅案例中。由於,醫療理賠給付對象是被保險人,萬一,被保險人死亡,而且尚未申請醫療理賠金的話,這筆理賠金應該要計入遺產。於是,國稅局與繼承人都會追蹤這筆理賠金的去向。

舉例說明,沈先生罹癌生病期間總計花費醫療費用 967,087 元,沈先生投保醫療保險,總計醫療給付約 362 萬元,保險的確降低他的經濟負擔。但沈先生仍不幸過世,由於沈先生未生育子女,繼承人及遺產的應繼分別為沈父 ¼、沈母 ¼、沈太太 ½。公婆與媳婦三人為了醫療理賠金與遺產分配而提起訴訟,經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判決遺產範圍如下表。

關於上表第 1、2 筆遺產,都是在沈先生身故後,保險公司匯入的醫療保險金,並非身故保險給付,屬於沈先生的遺產。如果,沈先生投保的保險有身故理賠金,只要指定身故受益人,則該筆身故理賠金不會計入遺產分配。(但國稅局仍可實質課課稅判定計入遺產課稅範圍)。

關於上表第 6 筆遺產,沈媽媽主張借名寄存於沈先生名義,繳付六年期保險,於期滿後以次子名義轉定期儲金,非屬沈先生之遺產。但是法官認為沈媽媽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所以此部分主張即難採信,該筆存款自應認定為沈先生之遺產。

最後,還是要強調醫療險對家庭理財的重要性。依健保統計,每年還是有 40% 的醫療費用是家庭自負,若以健保局統計每人一生醫療費用平均為 400 萬元來推估,每個人應該要準備 160 萬元醫療開銷,這還不包括長期照護、使用新式醫療及藥品相關支出,所以每個人將醫療費負擔轉嫁給保險公司,購買醫療險是很好的財富管理規劃。

依照壽險業的大數據分析投保年齡,住院日額及實支實付、手術險及癌症險為 20~24 歲,而重大疾病及重大傷病險為 25~29 歲,失能扶助險則是 31 歲,長照險是 46 歲,建議每個家庭能依年齡階段超前佈署醫療費用保障,以免拖累家庭經濟。(年齡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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