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霖: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09年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0-03-05 18:02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05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一年內一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超過百分
之五十(50%)之海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為集團負責營
運之重要或關鍵主管及人才,個別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稱、職等、服務年資、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本公司總經理按前述原則,依認購當時之
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發展策略,擬定提案,經董事長同意後,提報
董事會決議。如認股權人為本公司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其所得認股數量應
先提薪酬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再提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
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10,696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不適用。
7.認股價格:
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
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時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 ------------------
屆滿兩年 50%
屆滿三年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開除、免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三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若未能於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暫停其認股權行使
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款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若未能於期限內行使
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若未能於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5-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
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若未能於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5-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若未能於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未
能於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
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款權
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人員權益-如認股權人調動至其他關係企業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比照資遣人
員方式處理。惟應公司要求而調動者,不在此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1.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年度考績連續兩次為C以下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
回並註銷。
2.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轉換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轉換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
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轉換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私募股份)及已繳款之股款繳納
憑證,不含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
動時(含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
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轉換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私募股份)及已繳款之股款繳
納憑證,不含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
前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者,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
調降後認股價格=
調降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四)本條第(二)、(三)款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
股票分割基準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五)前述各款認股價格之調整,如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每股面額者,
則應以每股面額為準;如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
調整。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
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
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
交易日前一日止,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
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
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
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
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
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
提董事會追認始得發行。
(三)認股權人依本辮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
規定外,均按當時主管機關之稅法規定辦理。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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