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派持股超過10% 登報公告改為公開資訊觀測站全都露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19-10-01 20:59
金管會今 (1) 日發布證交法修正草案,明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持股超過 10%,應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且修法後,規定從現行的報紙公告,改為必須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也就是說,未來若有公司經營權之爭,市場派若持股超過 10%,則必須在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全都露。
金管會表示,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明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持股總額超過 10%,應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有變動時也必須申報及公告。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為提升資訊公開效果及踐行節能減碳,明定要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不採行報紙公告。
金管會說明,如果市場派持股取得人是公開發行公司,應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如果市場派持股取得人不是公開發行公司,則應於期限內將應行申報事項送達被取得股份的公司派,由公司派代為公告。舉例來說,大同市場派取得大同持股超過 10%,如果市場派本身不是公發公司,就要請大同代為公告。
如果公司派不代為公告,證交所將處分公司派,初犯罰 1 萬到 3 萬元,一年內違規兩次或故意行為,則可罰 5 萬到 100 萬元,並另外開臨時密碼由市場派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至於市場派如果不提供資料由公司派公告,則違反證交法第 43 條之 1 規定,將罰 24 萬元到 480 萬元。
金管會強調,為使公司派知悉其股權結構變動情形,及為了有利證券交易市場監理目的,明定向金管會申報時,應以副本通知被取得股份的公司派、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新規定最慢將於下周開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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