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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信合社董監酬勞 可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19-09-05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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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明天將發解釋令,明訂信合社董監酬勞可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鉅亨網資料照)

信用合作社董監事酬勞未來可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財政部明 (6) 日將發布解釋令,明訂信合社董監事酬勞屬於盈餘分配項目,意即日後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財政部表示,2008 年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前,營利事業給付董監事酬勞與員工紅利,屬於股東盈餘分派事項而非費用,只能做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舉例來說,分紅費用制度化上路前,假設某公司當年度虧損代表當年度沒有盈餘獲利,不僅股東無法分配股利,董監事也沒有董監酬勞可拿。

財政部說,員工分紅費用制度化上路後,營利事業可以「費用」提前支付董監酬勞、員工薪水或紅利,但如果當年度公司虧損則可列為損失。

財政部 2018 年修正所得稅法,刪除「營利事業給付董、監事酬勞及職工紅利列為未分配盈餘得減除項目」,但因根據商業會計法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董監事酬勞改以費用列支,換言之,企業計算當年度稅後純益後,申報未分配盈餘無法再列為減除項目。

財政部表示,根據《合作社法》與《信用合作社法》規定,當年度盈餘給付理監事酬勞仍列為盈餘分配項目而非費用,與目前企業的會計處理不同,導致信合社稅負過重。

財政部明天將發布解釋令,信合社給付酬勞金屬盈餘分派項目,其依法可從當年度盈餘給付的酬勞金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可減免 5% 未分配盈餘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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