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澄清媒體報導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9-07-16 23:40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8/07/16
2.發生緣由: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等
(2)報導內容:
「大同集團旗下綠能無預警宣布解散清算.....」等
(3)澄清內容:
「大同集團旗下綠能無預警宣布解散清算.....」等錯誤不
實之言論,予以嚴正澄清。
本公司因面臨產業變化、營運困境、資金短絀之情況,為維護
本公司員工、債權人及股東之利益,經詢問律師專業意見並由
董事會充分討論後,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提請股東會為解散之
討論,並依法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完全依照法
律規定。
且為尊重債權銀行,於事前已將董事會討論公司解散清算乙事
,告知債權銀行,債權銀行表示在意料之中,而該報導稱大同
集團在證交所突然宣布要解散、清算本公司,「讓銀行團成員
傻眼」、「銀行團成員高分貝批評」、「銀行團主要成員痛批
」等,顯與事實不符,該媒體片面引述未具名銀行團成員之報
導,亦未向本公司查證,已造成本公司名譽受損,更易引起員
工、其他債權人及股東之誤解,對本公司現面臨之困境,無疑
是雪上加霜。
至於清算人之選任,本公司乃依公司法第322條但書規定,由
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並非以現任之董事成員擔任清算人,且清
算人之報酬亦由股東會決定之,而本公司之臨時股東會尚未召
開,亦未決定清算人之報酬,何來報導所述「清算人可多撈一
筆」之情事。再者,本公司於清算程序後是否進入破產程序,
均有賴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依其專業判斷決定之,且破產管理
人之選任、報酬之決定,依破產法第64條第1項、第84條由法
院定之,非本公司所能置喙,絕無報導所述「當破產管理人再
撈一筆」之可能。上開報導及引述未具名銀行團成員之內容與
事實及現行法規大相逕庭,嚴正傷害本公司之名譽及社會公信
,本公司定當依循法律途徑捍衛名譽,以正視聽。
本公司重申於後續之解散清算等相關程序,必由股東會選任之
清算人依循法令規定,將本公司員工及債權人之權益為優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