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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代子公司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澄清媒體報導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9-07-16 23:40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8/07/16

2.公司名稱: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大同綜合持股約28%

5.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等

6.報導內容:

「大同集團旗下綠能無預警宣布解散清算.....」等

7.發生緣由:不適用

8.因應措施:

「大同集團旗下綠能無預警宣布解散清算.....」等錯誤不實之言論,予以嚴正澄清。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能公司)因面臨產業變化、營運困境、資金短絀

之情況,為維護綠能公司員工、債權人及股東之利益,經詢問律師專業意見並由

董事會充分討論後,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提請股東會為解散之討論,並依法請

股東會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完全依照法律規定。

且為尊重債權銀行,於事前已將董事會討論公司解散清算乙事,告知債權銀行,

債權銀行表示在意料之中,而該報導稱大同集團在證交所突然宣布要解散、

清算綠能,「讓銀行團成員傻眼」、「銀行團成員高分貝批評」、「銀行團

主要成員痛批」等,顯與事實不符,該媒體片面引述未具名銀行團成員之報導,

亦未向本公司查證,已造成綠能公司名譽受損,更易引起員工、其他債權人及股東

之誤解,對綠能公司現面臨之困境,無疑是雪上加霜。

至於清算人之選任,綠能公司乃依公司法第322條但書規定,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

並非以現任之董事成員擔任清算人,且清算人之報酬亦由股東會決定之,

而綠能公司之臨時股東會尚未召開,亦未決定清算人之報酬,何來報導所述

「清算人可多撈一筆」之情事。再者,綠能公司於清算程序後是否進入破產程序,

均有賴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依其專業判斷決定之,且破產管理人之選任、報酬之

決定,依破產法第64條第1項、第84條由法院定之,非綠能公司所能置喙,

絕無報導所述「當破產管理人再撈一筆」之可能。上開報導及引述未具名銀行團成員

之內容與事實及現行法規大相逕庭,嚴正傷害綠能公司之名譽及社會公信,

綠能公司定當依循法律途徑捍衛名譽,以正視聽。

綠能公司重申於後續之解散清算等相關程序,必由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依循法令規定,

將綠能公司員工及債權人之權益為優先。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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