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廟宇點光明燈、安太歲 財部:不能列綜所稅捐贈扣除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2-21 20:35
迎接新年到來,許多人都會到寺廟拜拜祈福,甚至花錢點光明燈、安太歲,不過,財政部表示,這些費用非屬捐贈性質,因此,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1 小目的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可取具受贈單位開立的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其立法意旨在鼓勵民眾多行公益,須有捐贈事實,才能列報。
至於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費用,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是給付寺廟提供勞務的對價,非屬捐贈性質,並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取得寺廟開立的收據計 5 萬元,其中 1 萬元為點光明燈及安太歲,剩下 4 萬元屬一般樂捐,因為點光明燈及安太歲屬有對價關係的給付,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其餘 4 萬元則可申報列舉扣除,但仍須注意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今(2018)年初民眾對花蓮地區 0206 震災捐款部分,因屬 2018 年度的捐贈支出,須於明年 2019 年申報 2018 年綜合所得稅時才可列舉扣除,因此,也別忘妥善保存相關收據證明等資料。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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