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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毅:有關報導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12/25

2.公司名稱: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今周刊

6.報導內容:

報導陳泰銘先生「花十年布局大毅 兩次併購失敗仍不放棄,

終取得一席董事席位」(今周刊2017.12.25)、「大毅拒凱美

併購沒說清楚的兩件事」(今周刊2017.11.20)。

7.發生緣由:

(1)今周刊(2017.11.20)報導題為「大毅拒凱美併購沒說清

楚的兩件事」,其中牽涉未盡客觀,甚至與事實不符之情

節;詎今周刊(2017.12.25)報導子標題為-陳泰銘先生

「花十年布局大毅 兩次併購失敗仍不放棄,終取得一席董

事席位」,就本公司遵法買回庫藏股之正當合法行為,竟

不當連結且武斷論述「國巨旗下凱美對大毅公開收購,…

最後仍因大毅祭出庫藏股拉高股價而失敗,大毅也因此涉

嫌操縱股價」,本公司為保障資本市場投資人知之權利,

爰認有必要以重大訊息說明澄清前揭報導之若干內容,端

正視聽,以確保本公司正派經營之聲望不受損傷、經營團

隊成員兢兢業業為股東權益戮力從公不受誤解。謹澄清說

明若干報導內容於次,希能就今周刊或因遭「有心之人」

、「消息來源」誤導?所為與事實不符,或失之預設立場

之若干報導內容加以澄清。

(2)今周刊(2017.12.25)報導:「O七年,國巨對大毅發動惡

意併購,大毅則實施焦土戰略,…」、今周刊(2017.11.20)

報導「…2007年,…董監事選舉辦法改為<全額連記法>,

讓國巨收購功敗垂成,大毅股價從逾150元摔落至40元左右…」。

茲澄清如次:查本公司96年股東常會遵循當時有效之公司法與

本公司章程相關規定進行董監事改選,由公司最高意思機關之

股東會,以選票展現股東意志,選舉全體董監事;十年來本公

司穩健經營,堅持產業「正當競爭」之經營理念,更深受客戶

支持!何來報導所謂「大毅則實施焦土戰略」?又96年間本公

司股價曾高達200元,據99年6月間之媒體報導,相關涉嫌操縱

本公司股價者,其後獲不起訴處分,理由係「認定是股權之爭

導致股價突漲,…無炒股…處分○○○夫婦等5人不起訴」;

是當年市場曾經200元股價,其後回到前揭報導所稱之40元股

價,實不應被報導影射為「大毅則實施焦土戰略」,有必要釐

清,否則恐有損於本公司正派經營之形象,亦對經營團隊甚不

公平。

(3)今周刊(2017.12.25)報導:「由於大毅與國巨旗下凱美客戶

屬性相近但極少重疊,凱美董事長兼總經理翁啟勝(時任凱美

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以業務發展有高度互補性為由,最先對陳

泰銘提起第二次併購時,是陳泰銘幫忙約到大毅董事長兼總經

理江財寶,三人坐下來談」、「如果不是…當初怎會一次就約

成江董(江財寶)談呢?翁啟勝說」、今周刊(2017.11.20)

報導:「為了啟動這次的購併,國巨集團董事長陳泰銘、凱美

董事長翁啟勝(時任凱美副董事長兼總經理)與江財寶三方曾

經見面談判。」。茲澄清如次:1.翁啟勝先生個人就凱美公司

與本公司謂「客戶屬性相近但極少重疊;業務發展具有互補性」

,為其個人意見,不能代表本公司立場,敬請本公司客戶諒察!

本公司仍將秉持遵循公平交易法、維護產業秩序與客戶為共榮

夥伴關係之經營理念繼續服務客戶。2.本公司江董事長係於經

國巨公司陳泰銘董事長透過他人輾轉多次電話聯繫,並向董監

事們說明後,經董監事共識認為基於尊重國巨集團公司為本公

司大股東,同意江董事長與劉俐妏副總可和陳泰銘董事長碰面,

以了解大股東對本公司業務是否有何寶貴意見?絕非如翁啟勝

先生所言或報導所臆測,見面係為談凱美併購或公開收購事宜

或係進行所謂「談判」!本公司江董事長、劉副總與陳泰銘董

事長、翁啟勝先生「四人」見面所談,確與公司併購或公開收

購完全無關(試問,若有所謂就併購或公開收購進行談判,凱

美公司何須選擇於農曆年前之106年1月19日星期四下午六時許

,突襲式宣布公開收購案?! 刻意壓縮本公司董事會依公開收購

法令,應於十五日內踐行公告、申報,與對股東提供建議等諸

多相關程序之作業時間?),而是表示渠等希望買經營團隊大

股東之股票並進行合作云云;本公司江董事長、劉副總當場表

示股權乃個人財產,至多僅能轉達陳泰銘董事長之意思等語。

是知,媒體報導顯然與事實不符,恐生對本公司經營團隊成員

之誤會,特予澄清。

(4)今周刊(2017.11.20)報導:「庫藏股的消息一出,大毅隔天

股價立刻從每股二十二.O五元開始應聲上漲,且連拉三天的

開盤漲停…」、「在凱美收購期間(一月二十日至二月二十三

日),大毅股價雖然曾略微下跌,但收盤價幾乎都維持在二十

四.八元以上…」。茲澄清如次:1. 查凱美公司宣布公開收

購案後之首二個交易日(1月20日,1月23日),本公司股票收

盤價均為漲停價,足見股價自1月19日收盤為20.05元,於凱美

公司宣布公開收購案後之首二個交易日急漲至24.25元,係因

凱美公司自1月20日起公開收購本公司股權所造成,而非本公

司實施庫藏股所致。2. 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成交資訊

顯示,一月二十日至二月二十三日(凱美收購期間)共有二十

個交易日,其中收盤價在二十四.八元「以下」者多達十二日

;並非如報導所言收盤價幾乎都維持在二十四.八元以上。

3.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35號刑事判決要旨略謂:「影

響股票市場價格之因素甚眾,舉凡股票發行公司之產值、業績

、發展潛力、經營者之能力、形象、配發股利之多寡、整體經

濟景氣,及其他各種非經濟性之因素等,均足以影響股票之價

格。」,該等司法實務見解甚有見地,建請媒體報導能予參採

,不應對偵查中案件之事實認定(是否涉嫌操縱「股價」)任

意妄斷,前揭報導恐有混淆視聽之嫌,對法治國家受無罪推定

原則保護之國民而言,亦有失公允!

(5)今周刊(2017.11.20)報導:「凱美宣布收購破局後,市場立

即反應,股價跌至二十二元左右。」、「大毅…更應購入庫藏

股…但大毅到了庫藏股屆滿日(三月二十二日)的回收數量,

…庫藏股計畫也宣告<未完全執行>」。茲澄清如次:1.本公

司此次實施庫藏股,於凱美公司公開收購案期間屆滿後,即自

106年2月24日起至買回庫藏股期間106年3月22日期間屆滿為止

,幾乎每一交易日均有買進庫藏股(備註:僅一日無買進),

並無前揭報導影射於公開收購期間結束後,即無買進庫藏股云

云之情事。2.因買回庫藏股之下單數量與價格區間,法令均明

確規範,須由董事會決議通過據以執行,以符合法規限制(本

次庫藏股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並先由會計師出具評估意見)

;而執行買回下單時,當下市場買賣單量、價格之變化等,均

非可掌控者,亦即不是下單就一定買得到!更何況本次實施庫

藏股期間,適逢農曆春節封關等假日,交易日相對少;另觀「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5條後段規定「逾期未執

行完畢者,如須再行買回,應重行提經董事會決議」,可知公

司申報買回庫藏股數量未執行完畢,本為法令所許,報導對本

公司依法買回庫藏股之遵法行為竟含沙射影,恐有不當指涉之

嫌,有必要澄清之。

(6)今周刊(2017.11.20)報導:「庫藏股與限制型新股接續出現

,時機敏感,原本要轉讓給員工的庫藏股不但尚未轉讓,反而

擬另外發行新股給員工,既然願意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又

何必實施庫藏股?」。茲澄清如次: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之

「上市櫃公司買回庫藏股」與公司法第267條第8至10項之「發行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不相同之機制,報導妄加評論、質疑

,實有誤會!按本次實施庫藏股(買回期間至106年3月22日屆

滿),然106年6月8日股東常會通過「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案」,則可能於108年5、6月間才發行完畢。本次庫藏股早已執

行買回完畢,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則尚未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者並無關連性。而實務運作上,公司同期間或前後實施庫

藏股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既非法令所不許,亦屬平常

無奇,前揭報導恐有失察,應予導正。

(7)今周刊(2017.11.20)報導:「經營團隊又反制溢價收購」、

「收購破局後先是<庫藏股>逢低不買回,接著又<庫藏股買回

不轉讓>,在檢調眼裡成了<實施庫藏股只為拉高股價對抗凱美

>的證明,這兩疑慮,江財寶能否清楚解釋,仍待觀察。」。茲

澄清如次:1.凱美公司之公開收購價僅為本公司105年第三季財報

之每股淨值(資產重估前),與知名專業機構研究實務上收購之

溢價,應為淨值至少2倍(備註:有2.2倍,2.5倍,3.04倍或4.65倍

者),甚且有高達淨值9.6倍之情形,相去甚遠!投資人若將本公

司股票以淨值24.76元出售予凱美公司,實無利潤可言,此才係凱

美公司公開收購失敗之主因,與本公司買回庫藏股實無相關。

2.證券主管機關編撰之「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明確發布指導

原則:「保留盈餘及已實現資本公積係公司長年用心經營所累積之

成果,當公司經營績效依然良好而股票價格卻未充分反應其價值時

,將形成股票淨值高於市價之情事,亦即市價有被低估情事,此時

公司買回自己股票,將有效增加公司流動在外股票之價值,發揮維

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之效果。」;則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實施庫藏

股轉讓股份予員工除可吸引及留任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員

工對公司向心力及增進經營績效外,可同時發揮維護公司信用及股

東權益之當然效果,進而達成「有效增加公司流動在外股票之價值

」之「維護股東權益」結果。3.報導空稱「收購破局後先是<庫藏

股>逢低不買回」並非事實,已澄清如前述。報導另空稱「接著又

<庫藏股買回不轉讓>,在檢調眼裡成了<實施庫藏股只為拉高股

價對抗凱美>的證明」;實則因庫藏股買回後,法令就轉讓予員工

訂有相關作業程序與時限,本公司謹遵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雖本

次買回庫藏股尚未完成轉讓予員工作業,然報導竟武斷妄稱「在檢

調眼裡成了<實施庫藏股只為拉高股價對抗凱美>的證明」,基於

檢調單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法律義務,該等報導恐有使檢調

人員遭質疑之虞!本公司認有澄清必要,以免投資大眾滋生誤解,

並可維護檢調單位與本公司之守法形象!

8.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及相關人員向來均遵循法令辦理公司各項事務,本於落實公司治

理與尊重司法,仍將一本初衷持續配合主管機關與檢調單位之職權,依

法回應要求並提供相關資料,以協助主管機關之監督工作或檢調辦案之

釐清案情。另為維護投資大眾知之權利與本公司暨股東之權益,懇請媒

體報導時,能更審慎客觀並公允對待被報導之對象,俾減少滋生資訊錯

誤或誤導之紛擾,以免不當影響或不慎造成對投資人或本公司股東知情

權之傷害,本公司甚為感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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