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圖看懂特休假如何排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6-17 10:46
▲監察院針對國防部等 8 個公部門機關未未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一事,向此 8 個公部門及督導機關勞動部提出糾正。對此,勞動部 7 日表示,將積極會同地方政府,落實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圖/NOWnews 資料照)
勞動部 16 日公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共增修刪改 16 條條文,是《勞基法施行細則》實施 32 年來最大幅度修正,也讓特休假的休假方式,除了原本的周年制和曆年制外,也增加了可讓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年度期間。
過去特休假未休完,企業往往視勞工自行放棄休假權利,勞基法施行細則公布之後明定,企業除可採到職日計算年資給假外,在明定勞資雙方同意前提下,企業可以每年元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曆年制)或會計年度做為給假與結清計算基礎。
至於要特休假要使用周年制、曆年制,還是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年度期間,則由勞資雙方合意訂之。周年制與曆年制計算方式也各有不同。
▲週年制與曆年制的不同點。(圖/記者張雄風繪, 2017.6.16)
舉例,若以周年制計算,勞工在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到職,依新法在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到職滿 6 月可獲 3 天特休假,在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到職滿 1 年可再獲 7 天特休假。
以曆年制計算,勞工同樣在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到職,則勞工可在民國 107 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獲得 3 天假之外,滿 1 年的 7 天可照比例給 3.5 天,合計 6.5 天;民國 108 年度則可獲得剩下的 3.5 天,再加上下一年度 10 天的照比率給予 5 天,合計 8.5 天,以此類推。
而新增的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年度期間,則是假設勞工在 6 月 1 日到職滿 1 年,依規定就有 7 天特休假,但可以依照勞資雙方約定更改休假期間,如將這 7 天從到職滿一年後的 7 月 1 日開始至隔年的 7 月 1 日。
若有未休完的特休假,施行細則中規定,雇主應在勞工符合休特休假條件的 30 天內告知勞工可行使該權利;未休完的特休假,應折算日薪發給勞工,日薪以最近一個月月薪除以 30 計算;雇主應在年度終結 30 天內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勞工。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