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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赴陸官員轉機亦須事前申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3-16 20:51


記者彭媁琳/台北報導

針對公務員赴中國大陸轉機須申報一事,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 16 日在例行記者會中表示,這是應移民署的要求,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做出解釋,中國大陸機場屬於大陸地區,政務官、國安人員、直轄市長等,赴陸轉機仍須向相關單位申請,由聯審會審核。邱垂正強調,這是對既有條文作出解釋,不是新增規範或限制。


在兩岸航空直航後,最大的爭議在於延遠權,亦即是否可以到對方機場轉機去其他國家,陸方認為兩岸航線不是國際航線,不能開放延遠權,只在馬政府執政後期,少量開放陸客來台中轉,沒有實行多久就停止了。但隨著大陸開放台灣民眾持台胞證入境免簽,讓越來越多旅客選擇到中國大陸各主要城市轉機,節省不少費用,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轉機到底算不算踏上中國大陸國土?政務官或涉機敏人員到大陸轉機,是不是有違相關規定?

陸委會去年 11 月針對公務員到大陸轉機的問題,邀請相關單位進行討論,並在今年 1 月份行文給各機關辦理。外界質疑,這是蔡政府繼限制退將登陸參加政治活動後,又推出一項管制兩岸交流的政策。

邱垂正澄清表示,這件事源於移民署在國境第一線管制執法時,對於公務員赴陸轉機是不是屬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所稱的進入大陸地區?及赴陸轉機是否要申請許可?等問題有所疑義的時候,函請陸委會解釋。

他指出,為了解決上述法規適用疑義,陸委會與相關機關開會研商,確認中國大陸機場屬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大陸地區,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所稱中共控制地區的涵蓋範圍,因此公務人員經由中國大陸機場轉機,無論是入境轉機或是過境轉機,均屬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所稱的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須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准。

邱垂正強調,本案純就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適用的疑義,所做的法規解釋,讓執法標準更加明確,不是新增設的管理規範,相關人員或經許可或報准,仍可赴大陸轉機,原本第九條規範的主體沒有擴大,也非管制禁止或加強管制措施,請外界不要過度解讀。

到大陸地區轉機需進行申報的,第一種是十職等以上的公務員,須向移民署報備,屬於一般許可。第二種是政務人員、涉密人員、直轄市長等,需要事先申請並獲得聯審會議許可。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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