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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升:針對橙的公司指稱本公司侵犯其「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及其設定方法」之專利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1/23

2.公司名稱: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針對橙的公司指稱本公司侵犯其「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

及其設定方法」(以下簡稱系爭技術)之專利

8.因應措施:本公司具體聲明如下: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為升公司於2004年起投入開發胎壓感測系統,2007年正式出貨銷售產品

,該系爭技術ID Copy因當時為升公司考量所使用的技術內容為普通技術,

不具可專利性,故未申請專利權。

2.未料橙的公司竟以既有存在的系爭技術於2008年進行專利權申請。

而橙的公司所有與系爭技術相似之美國專利已於2014年底遭本公司舉發成功,

台灣專利亦於2016年經智慧財產局審定本公司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3.經查,橙的公司此次申請保全證據之系爭專利,係從前述舉發

成立之台灣專利案所分割之子案,其訴訟適法性顯已不足。

橙的公司利用市場已流通之技術申請專利,而又以具爭議之專利申請證據保全,

刻意誤導投資大眾,且未將此心力資源多用於創新及前瞻性之研發,

本公司深表遺憾。

4.橙的公司如稱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及其設定方法之系爭技術為其首創

而據以申請專利,其公司誠信問題,市場同業自有公評。

5.為升公司致力於通用型胎壓感測系統,持續投入創新及具前瞻性之技術

研究並投資研發專利,不僅領導TPMS胎壓偵測器之技術領域,並跨足車用電子

領域具未來性之產品,對於智慧財產權多所尊重與維護,

擁有多項包含歐盟、美國、日本、韓國、中國、台灣…等全球多國專利。

6.為升公司對於同業利用市面上已流通之技術進行專利申請,

且對為升公司向法院聲請專利證據保全程序實在不解,

但智慧財產法院相關程序為升公司必定尊重及配合。若有不實指控及誤導,

為升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的權利。

7.本次證據保全之產品,對為升公司業務及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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