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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賦資本傅哲寬內幕交易恆泰艾普虧百萬 被證監局罰款30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13 19:30


深圳市啟賦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傅哲寬

和訊股票(微信號:istocknews)消息近日,北京證監局發布通告,對傅哲寬、林芳荔內幕交易恆泰艾普(300157,股吧)股票的行為已調查審理終結。2014年1月,恆泰艾普開始着手購買新疆新生代以及美國阿派斯股權事項,恆泰艾普董事長孫庚文、董事會秘書楊建全是內幕資訊知情人。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傅哲寬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多次聯絡接觸,傅哲寬與配偶林芳荔共同商議決策進行了與內幕交易,實際虧損99.82萬元。北京證監局決定對傅哲寬、林芳荔處以30萬元罰款。

北京證監局表示,恆泰艾普擬購買新疆新生代股權事項,以及擬購買阿派斯油藏和美國阿派斯股權事項,均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依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上述消息在公開前為內幕資訊。恆泰艾普擬購買新疆新生代股權事項內幕資訊的敏感期為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7月17日。恆泰艾普擬購買阿派斯油藏和美國阿派斯股權事項內幕資訊的敏感期為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7月17日。恆泰艾普董事長孫庚文、董事會秘書楊建全是內幕資訊知情人。

傅哲寬曾任恆泰艾普第一屆董事會的董事,與恆泰艾普董事長孫某文、董事會秘書楊某全比較熟悉。自2014年3月14日起,傅哲寬與孫某文、楊某全多次通訊聯絡,4月17日傅哲寬與孫某文、楊某全見面接觸。2014年3月24日至4月30日期間,傅哲寬配偶「林芳荔」賬戶累計買入「恆泰艾普」股票392083股,成交金額794.1萬元。賬戶交易「恆泰艾普」股票的時間與內幕資訊的形成時間、傅哲寬聯絡接觸內幕資訊知情人的時間基本一致。


傅哲寬配偶「林芳荔」賬戶累計買入「恆泰艾普」股票(前復權走勢圖)

傅哲寬及林芳荔雖對內幕交易做了申辯,稱不存在任何異常以及無內幕交易的動機,且賬戶交易虧損。均被北京證監局予以駁回。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傅哲寬、林芳荔處以30萬元罰款。

資料顯示,傅哲寬:男,漢族,1969年12月出生,研究生學歷,金融經濟師。曾任職於湖南經濟管理幹部學院、湖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湖南電廣傳媒(000917,股吧)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至今任深圳市達晨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的副總裁,主導投資了近60家公司,其中聖農發展(002299,股吧)、太陽鳥(300123,股吧)、恆泰艾普等已經成功上市。2013-8至今。任深圳市啟賦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深圳市啟賦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為北京證監局公告全文:

當事人:傅哲寬,男,1969年12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林芳荔,女,1975年1月出生,傅哲寬的配偶。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傅哲寬、林芳荔內幕交易恆泰艾普石油天然氣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泰艾普)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應當事人要求,我局舉行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傅哲寬、林芳荔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4年1月10日,恆泰艾普董事會秘書楊某全、證券事務代表章某娟與新疆新生代石油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新生代)董事長朱某儉、總經理劉某振第一次會面接觸,雙方介紹了公司基本情況。同日,恆泰艾普董事會秘書楊某全、投資專員張某與阿派斯油藏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派斯油藏)、APEXSOLUTIONS,INC.(以下簡稱美國阿派斯)董事長杜某進行了初次會面,杜某簡單介紹了阿派斯油藏和美國阿派斯的基本情況。

2014年3月12日至14日,恆泰艾普章某娟組織中介機構相關人員對新疆新生代進行盡職調查。

2014年3月18日,恆泰艾普張某組織中介機構相關人員對阿派斯油藏、美國阿派斯進行初步財務盡職調查。

2014年5月16日至19日,恆泰艾普張某帶領中介機構相關人員對新疆新生代再次進行財務盡職調查。19日,恆泰艾普楊某全、張某與新疆新生代董事長朱某儉以及中介機構相關人員召開電話會議,聽取了財務調查成果。

2014年6月9日,新疆新生代董事長朱某儉與恆泰艾普董事長孫某文、楊某全、張某進行再次會談。雙方基於盡職調查情況,就交易條款進行了進一步磋商。

2014年7月6日,恆泰艾普張某與阿派斯油藏、美國阿派斯董事長杜某進行電話溝通,進行商議籌劃。

2014年7月10日,恆泰艾普發布臨時停牌公告。

2014年7月11日,恆泰艾普投資部經理陳某君、張某組織中介機構對阿派斯油藏、美國阿派斯進行財務盡職調查。

2014年7月16日,恆泰艾普楊某全、陳某君、張某與新疆新生代董事長朱某儉進行了電話溝通,雙方決定簽署意向性協議。同日,恆泰艾普楊某全、陳某君、張某與阿派斯油藏、美國阿派斯董事長杜某進行會談,雙方決定簽署意向性協議。

2014年7月17日,恆泰艾普發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正式停牌公告。

2014年10月16日,恆泰艾普復牌並發布公告。公告稱恆泰艾普擬以3.95億元購買新疆新生代100%股權,以1.52億元購買阿派斯油藏100%股權,以2.98億元購買美國阿派斯100%股權。

恆泰艾普擬購買新疆新生代股權事項,以及擬購買阿派斯油藏和美國阿派斯股權事項,均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依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上述消息在公開前為內幕資訊。恆泰艾普擬購買新疆新生代股權事項內幕資訊的敏感期為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7月17日。恆泰艾普擬購買阿派斯油藏和美國阿派斯股權事項內幕資訊的敏感期為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7月17日。恆泰艾普董事長孫某文、董事會秘書楊某全是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傅哲寬、林芳荔內幕交易的相關情況

(一)相關賬戶情況

「林芳荔」賬戶於2011年7月21日在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證券營業部開戶,資金賬戶00××××××91,下掛一個上海股東賬戶A37×××××80和一個深圳股東賬戶00××××××41。

2014年3月24日至4月30日期間,「林芳荔」賬戶累計買入「恆泰艾普」股票392,083股,成交金額7,941,033.85元。

(二)傅哲寬、林芳荔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一是傅哲寬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孫某文、楊某全比較熟悉,在敏感期內多次聯絡、接觸。

傅哲寬曾經任恆泰艾普第一屆董事會的董事,與恆泰艾普董事長孫某文、董事會秘書楊某全比較熟悉。自2014年3月14日起,傅哲寬與孫某文、楊某全多次通訊聯絡,4月17日傅哲寬與孫某文、楊某全見面接觸。

二是「林芳荔」賬戶由林芳荔操作,資金為夫妻共有財產,交易經夫妻共同商議決策。

「林芳荔」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間交易「恆泰艾普」股票全部使用電腦委託下單,交易流水顯示的MAC地址與林芳荔使用的電腦MAC地址一致。「林芳荔」賬戶的實際操作人是林芳荔。「林芳荔」賬戶中的資金是傅哲寬、林芳荔夫妻共有財產,來源於傅哲寬的工資、獎金及投資收益。

「林芳荔」賬戶交易「恆泰艾普」股票由傅哲寬、林芳荔共同商議決策。林芳荔在買賣股票之前會和傅哲寬商量,傅哲寬一般都會給她建議,並且知道「林芳荔」賬戶的股票交易情況。林芳荔在交易「恆泰艾普」股票之前也諮詢了傅哲寬,傅哲寬對林芳荔買入「恆泰艾普」股票表示了認可。

三是「林芳荔」賬戶交易「恆泰艾普」行為明顯異常。

「林芳荔」賬戶於2013年10月開始買入「恆泰艾普」股票,並在2014年1月9日前全部清空。該賬戶2014年2月再次買入「恆泰艾普」股票,並同時買入「華誼兄弟(300027,股吧)」「西藏礦業(000762,股吧)」「航天電子(600879,股吧)」等股票。

自2014年3月14日起,隨著傅哲寬與孫某文、楊某全聯絡、接觸日漸頻繁,「林芳荔」賬戶自3月24日至4月30日陸續虧損清空「華誼兄弟」「西藏礦業」「航天電子」等其他股票,所得資金主要買入「恆泰艾普」股票。「林芳荔」賬戶交易「恆泰艾普」股票的時間與內幕資訊的形成時間、傅哲寬聯絡接觸內幕資訊知情人的時間基本一致,交易行為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四是傅哲寬、林芳荔對於交易「恆泰艾普」股票沒有合理解釋。

以上事實,有相關賬戶的開戶、交易、資金流水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通訊記錄,公司公告、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傅哲寬、林芳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以及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和申辯材料中主要提出:第一,傅哲寬、林芳荔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第二,林芳荔買賣恆泰艾普股票與內幕資訊無關,「林芳荔」賬戶交易操作不存在任何異常;第三,傅哲寬無內幕交易的動機;第四,「林芳荔」賬戶在敏感期內的交易存在巨額虧損。

我局認為,第一,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傅哲寬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多次聯絡、接觸,傅哲寬、林芳荔共同商議決策進行了與內幕資訊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沒有合理解釋,足以認定其內幕交易行為成立;第二,「林芳荔」賬戶交易「恆泰艾普」股票的時間與內幕資訊的形成時間、傅哲寬聯絡接觸內幕資訊知情人的時間基本一致,股票交易行為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第三,沒有證據支持傅哲寬無內幕交易動機;第四,經核實,「林芳荔」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買入的「恆泰艾普」股票已全部賣出,實際虧損998,218.16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傅哲寬、林芳荔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北京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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