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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爭議 大法官:不可徵捷運地蓋住宅 北市:依法辦理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30 20:08


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大法官今天 (30 號) 作出釋字第 743 號解釋,宣告政府不可以在明確的聯合開發計畫出爐前,就以蓋捷運名義徵地,然後才把土地用於聯合開發,而且這些徵收來的土地,除非法令規定可以移轉,否則不能移轉給第三人。

對於大法官的解釋,台北市法務局回應,大眾捷運法的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台北市政府是依照「大眾捷運法」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以「雙軌並行方式」辦理徵收及聯合開發,將「依據徵收取得的聯合開發土地」,移轉給私人所有,也都經過法規主管機關「交通部」、以及核准徵收土地主管機關「內政部」函釋,並無不法,並獲得「行政法院」判決表示支持。


北市府是依照相關法規,以及依照法規主管機關對於法規解釋辦理相關捷運系統聯合開發事宜,於法並無不合。對於大法官做出的解釋文,北市府後續將等主管機關交通部等相關部會,會同研商解釋文因應作為後,將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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