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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規範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23 14:25


據中國證券網,為提高離岸再保險交易的安全性,保護境?保險公司作為再保險分出人的合法權益,防範離岸再保險人的信用風險,促進再保險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保監會近日起草了《中國保監會關于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并于今日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通知》主要從适用的對象和範圍、擔保的形式和範圍、擔保措施的具體要求以及在償付能力評估時擔保措施的使用等方面,對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的有關事項提出了規範性要求。

《通知》認可的擔保形式包括存款資金、備用信用證和其他保監會認可的擔保措施,并規定擔保措施的覆蓋範圍是境?再保險分出人對離岸再保險人的信用風險敞口,即應收分保款項和應收分保準備金。

《通知》規定了備用信用證開證機構應滿足的資質要求,并規定在備用信用證的開證機構不滿足資質要求時,備用信用證應由滿足資質要求的商業銀行保兌。《通知》還規定,當開證機構或保兌機構不再滿足《通知》的資質要求時,離岸再保險人應選擇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簽發新的備用信用證或保兌函。


同時,《通知》還規定境?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評估,在适用有擔保措施的風險因子計算其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最低資本時,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風險暴露,應以離岸再保險人為該再保險合同提供的符合通知要求的擔保措施的合計擔保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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