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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七休一函釋違反法律原則 大法官被提名人也搖頭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13 14:15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勞基法規定「七休一(「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前朝函釋可延長為「連續上 12 天,前後各休 1 天」,蔡政府廢除後,新函釋針對特殊工作情況作為例外,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 12 日說,「七休一」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優位原則,被提名大法官的問卷回來了,明確表明意見者,都認為勞動部不能這樣做。

黃國昌指出,勞動部針對《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的強制規定,竟然便宜行事,擅自以行政規則變更法律適用內容與範圍,他早在 9 月 22 日衛環委員會質詢時提出質疑,將違反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

黃國昌批評說,當初,勞動部死鴨子嘴硬,不肯承認錯誤;當我問到「日後如果法院拒絕適用這種違反法律優位原則的函釋,誰要負責」?勞動部長沈默不語。現在,被提名大法官的問卷回來了,明確表明意見者,都認為勞動部不能這樣做。

黃國昌問勞動部,你們還要繼續硬拗嗎?即使有正當企業需求,也不能破壞法治國原則;「要變更法律,就請送法律修正案,不能粗暴地用行政規則恣意妄為」。

現行函釋將以下工作除外,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仍可連續上班 12 天:,

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 6 日之必要。

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 6 日之必要。

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 6 日之必要。

勞工之例假經調整後,連續工作逾 6 日者,雇主應考量其健康及安全。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 6 日。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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