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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花公司限制經銷商自訂價格 公平會開罰120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05 12:34


記者彭夢竺/台北報導

 


公平會今(5)日召開第 1300 次委員會議,會中決議台灣櫻花公司因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的能力,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規定,開罰新台幣 120 萬元。

公平會指出,櫻花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櫻花牌產品的價格,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的能力,業者無法依據所面臨的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

公平會表示,櫻花公司是透過區域總經銷商及其旗下經銷商所屬通路販售櫻花牌產品,並將商品賣斷,風險承擔由各級經銷商自負,總經銷契約書合約內容都訂有限制轉售價格的約定與處罰規定,且櫻花公司及各區總經銷商受調查時都表示有討論協議訂定經銷價格。

此外,公平會指出,在抽查遭網路平台下架的網路賣家,不乏有經銷商因價格低於前開櫻花公司與總經銷商協議的價格而遭檢舉並被下架,因此櫻花公司在 104 年 1 月 1 日至今,有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的情事。

公平會表示,櫻花公司限制經銷商販售價格行為,已剝奪事業自由決定價格的能力,事業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的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售價,無促進競爭的正當理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除令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台幣 120 萬元罰緩。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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