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公告 中國版CDS正式獲批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23 14:10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信用違約互換業務指引》的公告,成為信用聯結票據創設機構需凈資產不少於40億元人民幣。
以下為公告全文:
關於發布《信用違約互換業務指引》的公告
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及中國銀行(601988,股吧)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制定了《信用違約互換業務指引》,經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6年9月23日經人民銀行備案同意,現予發布施行。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信用違約互換業務指引
第一條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風險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信用違約互換指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准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一個或多個參考實體向信用保護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合約,屬於一種合約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第三條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參與者(簡稱參與者)開展信用違約互換交易時應確定參考實體(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公司、合伙、主權國家或國際多邊機構),並應根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征等債務確定方法確定受保護的債務范圍。在現階段,非金融企業參考實體的債務種類限定於在交易商協會注冊發行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交易商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將根據市場發展需要逐步擴大債務種類的范圍。
第四條信用違約互換產品交易時確定的信用事件范圍至少應包括支付違約、破產。根據參考實體實際信用情況的不同,可納入債務加速到期、債務潛在加速到期以及債務重組等其他信用事件。
第五條本指引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六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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