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案擴大究責曾銘宗拒抹黑向監察院告發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21 12:12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行政院「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日前決定擴大行政處分範圍,並認為身為公股管理及金融監理的財政部及金管會,不能以兆豐未予通報就可完全免於責任追究,前金管會主委曾銘宗為了釐清外界疑慮,21 日向監察院提出告發。曾銘宗強調,他不會逃避應承擔之責任,但不接受泛政治化的惡意抹黑。
曾銘宗受訪表示,這是事實認定的問題,不要每天想像,不要扯太遠,他本身就是金融專業監理官出身,這是單純作業疏失,太多人給予政治想像,他擔憂金管會、財政部調查出來,外界又不贊同,因此覺得要讓監察院來調查。
曾銘宗聲明如下:
一、本案金管會雖已於 105 年 9 月 15 日對兆豐銀行蔡友才前董事長及吳漢卿前總經理等 6 人做出撤職等處分,行政院亦成立「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積極追查相關責任,惟各界仍有疑慮且一再泛政治化,模糊本案焦點,因而提出告發,俾利儘速釐清事實,以召公信。
二、本人在金管會主委任內,為建立銀行法令遵循之企業文化,於 103 年修正「內稽內控辦法」,明文規定,銀行業須設立「專任法遵長」,並「提升至副總經理層級」,負責推動銀行法遵業務。另為強化防制洗錢作業,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發布「銀行業防制洗錢作業注意事項」,俾利防制洗錢作業標準化、法制化,並於 104 年 6 月由金管會副主委召集各局副局長組成專案小組,督導研議改進銀行業防制洗錢作業,提高防制洗錢之效率。任內已強化監理並完備相關法令制度。
三、期望財政部及金管會也要就相關制度進行檢討,俾利使金融監理制度及公股管理更臻完善。
四、國內金融業也要記取教訓,確實建立法令遵循企業文化,並落實防制洗錢工作,俾利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更大貢獻,也為消費者提供更好服務。
告發書:
主旨:有關兆豐銀行被美國紐約州金融署處罰 57 億元乙案,請 大院儘速介入調查,釐清外界疑慮,以召公信。
說明:
一、本案緣由
104 年 3 月美國紐約州金融署 (NYDFS) 派員至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檢查;104 年 10 月美國聯邦儲備理事會派員拜訪兆豐銀行台灣總行,告知 NYDFS 可能採取監理行動;105 年 2 月 9 日 NYDFS 出具檢查報告,兆豐銀行亦未立即溝通後續改善事宜;105 年 3 月 24 日兆豐銀行將改善計畫函復美國後,105 年 3 月 29 日蔡友才董事長立即宣布辭職;董事長一職由總經理代理長達 4 個多月之久,105 年 8 月 16 日徐光曦接任董事長;105 年 8 月 19 日兆豐銀行確定遭 NYDFS 重罰 57 億元。
二、主要缺失:
本案主要缺失如下:
(一)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對於防制洗錢作業無完整之內部作業手冊,對於防制洗錢法令未充分瞭解,導致無法落實執行。
(二) 兆豐銀行於知悉紐約分行極有可能遭 NYDFS 採取監理行動(Enforcement Action)後,未及時派員赴美督導及溝通,錯失協助良機。
(三)NYDFS 出具檢查報告後,兆豐銀行總行仍未派員赴美與 NYDFS 溝通。
(四) 兆豐銀行總行未出面協調解決分行間資料提供之問題,造成紐約分行未能向 NYDFS 提供完整之說明。
(五) 兆豐銀行對於有重大缺失之主管機關檢查報告,未建立即時通報董事會機制。
(六) 兆豐銀行側重業務績效,過度強調成本(含法令遵循成本)撙節。
(七) 兆豐銀行董事長空缺過久,105 年 2 月 9 日前董事長蔡友才在接獲 NYDFS 檢查報告後,於 3 月 24 日將改善計畫函復 NYDFS,並在 3 月 29 日宣布辭職;直到 8 月 16 日行政院才發布徐光曦接任新董事長,導致兆豐銀行在 4 個多月內群龍無首,無法因應有效處理相關問題。
三、金管會及財政部主管金融監理及公股管理事宜,在管理權責上是否有所疏失,宜一併檢討。
四、本案金管會已於 105 年 9 月 15 日對兆豐銀行蔡友才前董事長及吳漢卿前總經理等 6 人做出撤職等處分(附件略),行政院亦成立「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積極追查相關責任,惟各界仍有疑慮且一再泛政治化,模糊本案焦點,因而提出告發,俾利儘速釐清事實,以召公信。
告發人:立法委員 曾銘宗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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