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金: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大眾銀行公告董事會(代行股東臨時會)決議通 過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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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11款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合併
2.事實發生日:105/9/14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續公司,簡稱元大銀行)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滅公司,簡稱大眾銀行)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元大銀行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本公司與元大銀行均為元大金融控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合併不影響股東權益
7.併購目的:
整合金控旗下銀行業務以實現綜效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達成經濟規模以降低資金及營運成本,同時善用通路進行交叉行銷以提高經營績效。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合併後將使存續銀行淨值增加,未來透過業務整合發揮綜效,對合併後之每股淨值及
每股盈餘均有正面之助益。
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1)換股比例:
於合併基準日,每1股大眾銀行普通股換發元大銀行普通股0.8602股,不滿1股之
畸零股由元大銀行依股票之發行面額按比例折算現金予大眾銀行股東;每1股大眾
銀行丙種可轉換特別股換發元大銀行依合併契約書所訂之條件發行之甲種可轉換特
別股1.0625股,不滿1股之畸零股由元大銀行依股票之發行價格按比例折算現金予大
眾銀行股東。
(2)計算依據:
本公司經委請康伯商管顧問有限公司出具特別股換股理論價值評估報告、群悅會計
師事務所簡合瑩會計師出具合併換股比例合理性覆核意見書,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在案。
11.預定完成日程:
合併基準日暫訂為民國106年4月1日,雙方董事長或董事會指定人必要時得
予協議變更。惟若可預見於106年4月1日仍無法完成時,將另提報董事會有
關延長合併完成期限或採取其他措施。
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自合併基準日起,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本公司之帳列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
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本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商務仲裁及其他程序,亦
由元大銀行承受本公司當事人之地位。
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二公司均為商業銀行業。
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16.其他重要約定事:
無。
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無。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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