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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台新金說明競標彰銀特別股始末的一封信(全文)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2010-02-09 18:57


台新金 (2887-TW) 在2005年7月參與了彰化銀行增資發行14億股特別股(附帶經營權)的競標,近日卻深陷競標彰銀 (2801-TW)涉弊官司,今 (9)日晚間該金控發佈了名為【致台新金控全體股東與客戶】的一封信,「公開合法參加競標彰銀特別股」的真相始末,希望藉此讓股東、客戶給予認同與支持。

以下是說明內容全文:


親愛的股東與客戶:

首先謝謝您長期以來對台新金控的支持與愛護。

為了長期發展與成長,台新金控在2005年7月參與了彰化銀行增資發行14億股特別股(附帶經營權)的競標。這個競標過程完全公開與合法,謹此首先再向股東及客戶們說明。

一、標案當時之彰銀處境:
根據行政院「二次金改檢討小組」於民國98年1月的報告指出「彰銀前因逾期放款比率偏高,財務結構欠佳,爰規劃辦理發行海外存託憑證(GDR)予以改善。經1年餘之辦理作業,該行於94年5月6日正式對外公告,因潛在投資人與該行相關之交易條件仍有差距,協商未果,致無法洽得合適對象而暫緩施行GDR發行案」(第4頁)。此GDR破局新聞當時廣受媒體報導。

二、競標過程完全公開合法:
同年6月,財政部為了解決彰銀之財務困境,乃要求彰銀改採私募現金增資,對象除國外法人外,並增加國內法人。彰化銀行乃聘請勤業眾信擔任財務顧問,並於6月24日公佈募資辦法。

為了確保引資成功,並吸引投資競標者提高價格,財政部於94年7月5日正式發佈新聞稿同意支持得標之金融機構取得經營權,且應當時新加坡淡馬錫之要求以書面說明取得經營權的具體做法,更於7月21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13700號」函致彰銀轉交全體投標人,承諾:「配合政府之公股整併政策,本部同意於增資完成後,…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15席董事席次中之8席(內含常務董事3席)及5席監察人中之3席(內含常駐監察人)。」以上之說法亦可見證於98年6月版之財訊月刊淡馬錫台灣區負責人陳聖德先生的專訪中。根據報載,當初參與標案者包括新加坡淡馬錫集團、第一金控、兆豐金控、富邦金控、以及台新金控等數家。

台新金控在此附經營權的條件下,與中外競標者公開競標,最後以總價365億元得標,超過底價高達114億元。此標價比報載第二標高出70多億元,正足以證明台新金控完全以高價得標,過程清楚簡單,公開透明。事後亦向金管會申請投資彰銀,已一切合於規定而獲核准(見「二次金改檢討報告第15頁」)。

本公司競標投資彰銀,目的是壯大規模,為股東創造利益,為客戶帶來價值。以當時台新高達新台幣1200億之市值,投資市值約800億的彰銀,絕對是可以共創更高市値的組合,而非以小併大。

公開競標是市場經濟最被認同的公平方式,本公司遵循由財政部主導之競標規則而得標,其過程可以接受所有檢驗,我們相信檢調單位的調查將使此案儘速真相大白。希望本報告的說明,能讓所有股東及客戶更了解,更安心,並繼續支持我們。

三、台新、彰銀表現名列前茅
台新也藉此機會謝謝所有股東與客戶的支持,使台新銀行能於一月份交出亮麗的成績單,並在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上均名列同業前茅,且彰銀也在全體董監事及員工努力下能在三商銀之中脫穎而出。我們將更積極努力,以期對各位做出更好的服務,創造更多的價值。

台新金融控股公司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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