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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性貸款陷阱多 消基會籲看清楚合約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01 15:33


雙卡風暴後,信用卡借款大幅減少,銀行轉向承作小額消費性(信用)貸款,但合約中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消基會今天公布抽樣調查,結果顯示,受訪查的10家公民營行庫,九家行庫在消費者要求提前解約時,違約金並未依照時間遞減。此外,銀行將債務辦理委外催收時,只有四家會提前告知消費者。至於「預付型商品」結合「信用貸款」的銷售模式,一旦「預付型商品出問題」或無法提供服務,銀行現有的消費性貸款契約中,也缺乏「止付」的配套機制。並要求金管會加強把關。(彭群弼報導)

消基會訪查的十家公民營行庫,承作小額消費性貸款的合約內容,有許多對消費者不公平的地方,請消費者要注意。包括:有七家銀行,以契約約定的方式,以不同的做法,導致消費者被迫拋棄審閱違反消保法的規範,也與金管會研擬中的無擔保消費性貸款的定型化契約草案構想不符。


其次,有六家行庫在變更利息時,消費者僅能選擇一種通知方式,部分則是沒有交代清楚如何通知。對於消費者一旦因為利息調升,導致負擔增加,卻無法透過最便利管道取得資訊,成為一大隱憂。此外,消費者如果願意提前清償,必須支付銀行提前解約的違約金時,僅台灣銀行依照距離合約期滿時間的遠近,給予遞減的計算方式,上海商銀則是沒有違約金的設定,表現較佳。但其他行庫都沒有,而是交由雙方協議,並不公平。此外,消基會也發現,在金管會的定期化契約草案中,要求排除「優惠貸款或限制清償期間」不得規範違約金的限制,顯然阻礙消費者提前清償的權利,消基會建議修改。

至於消費者最害怕的討債公司,消基會也發現,銀行將債權辦理委外催收帳款時,僅4家銀行約定「事前通知」,其中也只有華銀及彰銀加列「如因未告知而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將負賠償責任」,消基會認為值得肯定。

僅三家提供個別磋商條款,消費者應該有權力選擇是否交給其他呆為使用。避免遭到濫用。

由於部分業者販賣商品或提供服務時,與銀行小額信貸合作,讓消費者以分期方式取得,但對於業者一旦無力提供服務,或者商品出現問題時,銀行的「信貸」部分卻沒有「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處理機制」,讓消費者可以循一定程序,向銀行申請停止付款。過去已經衍生許多爭議,有必要納入信貸的貸款約定內。避免業者與銀行之間互踢皮球,也促使行庫在承攬相關業務時,嚴加把關。

消基會也建議;主管機關考慮以法令強制要求契約內容的印刷字體大小,避免消費者因為字體太小,放棄閱讀,影響權益。由於金管會將在近期內公告施行消費性貸款的定期化契約,消基會建議公佈實施之後,應加強查核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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