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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商務部發布2010年1號公告,其中規定,在反傾銷稅征收期限到期后,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可適當延長征收期限。
通知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通知規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在相關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如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未按本公告規定提出申請,在反傾銷措施終止前商務部也未決定主動進行期終復審,相關反傾銷措施將從到期日起終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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