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八方面入手促中國銀行業下一步改革
鉅亨網新聞中心
與當前國際金融業普遍不景氣相比,中國銀行(601988)業保持了強勁發展勢頭,但其中的隱憂也不容忽視。對此,我們要有清醒的認識,還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促進中國銀行業的下一步改革。
第一,服務實體經濟和防范風險是立身之本。中國銀行業之所以取得今天的成就,雖然有銀行經營者和監管者的共同努力,但主要得益于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加入WTO以來穩定的國內宏觀環境,否則也只能“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作為下一步的發展,銀行業首先要徹底放下自己是“核心”的架子,真正把自己定位于“服務者”角色,甘心做好“綠葉配紅花”工作,擔當實體經濟的助推器和潤滑劑。否則,一旦宏觀經濟出了問題,銀行業也只能“覆巢之下,安有完卵”。與此同時,國際金融危機的破壞性影響至今還在持續發酵,反證了銀行如果不能潔身自好、看管好自己的風險,也會對實體經濟產生極大破壞力。從這個意義上講,加強銀行風險管理也是在為實體經濟健康發展作貢獻。
第二,持續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是重要抓手。經過多年努力,我國銀行股權結構日趨合理,“三會一層”作用日益得到發揮。但是,當前尤要防止“大股東控制”問題卷土重來。為應對金融危機沖擊,最近幾年境外“戰投”屢次減持中資銀行股權。例如,高盛集團于今年11月9日減持了工行17.52億H股,美國銀行于11月11日和14日協議轉讓建行104億H股。雖然“戰投”減持本身的負面影響已被鎖定,但如果他們抽身以后的“補位”工作主要由同一國有機構投資者完成,就會造成股權結構單一化趨勢,從而使過去幾年公司治理改革成果付之東流。換句話說,同一國有機構投資者反復“補位”只可臨時為之,切忌成為常態。
第三,“引進來”與“走出去”,“對外開放”與“對內開放”并舉是必由之路。加入WTO以來,不管外資是以合作態勢(如境外戰略投資者),還是以競爭態勢(如外資銀行子行)進入中國,都使我們有機會與他們“零距離”接觸,并由此學習了大量經驗,甚至是核心管理技術,使得中國銀行業取得長足進步。
但也必須看到,對外開放發展至今,其對中國銀行業改革發展的推動促進作用正在邊際效應遞減,必須轉變思維方式,更主要實施“走出去”戰略,即在把“洋老師”請進來教我們之后,還要走出國門四處“取經學藝”,把開放工作提升到一個全新層次。另一方面,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增長,國力的不斷增強,金融業對內開放空間巨大,可逐步對國內各類企業包括民營資本及個人開放金融業務,特別是允許他們成為商業銀行的主發起人,這對中國金融業的改革將是新一輪的推動。
第四,審慎推進巴塞爾新協議實施是必然選擇。根據巴塞爾協議Ⅲ,到2013年,全球金融機構的最低核心資本充足率將提高到7%,具有全球系統重要性的銀行從2016年起,用3年時間逐步達到附加核心資本要求,其附加資本相當于風險加權資產比例的1%至2.5%。
一方面,應當看到新監管標準的制定是國際社會對金融危機共同反思的結果,對確保金融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至關重要。尤其是風險抵御能力曾受國內外各界普遍質疑的中國銀行業,新標準的實施不僅是很好的約束,也是一種有效激勵。根據有關測算,如果我國大型銀行貸款增速維持過去5年14%-15%的水平,并且只通過減少分紅來補充資本,那么近5年內大約還有5000億元左右的資本金缺口。必須以新監管標準的實施為契機,未雨綢繆,積極應對。
另一方面,在實施新標準過程中,我們應當保持“前進”的態度,同時防止“冒進”的傾向,特別是資本充足率不宜過于“多多益善”,大大超出國際標準,也不要實施步伐過于超前,過早完成達標任務。另外,資本充足水平的制定,至今無人能夠用嚴密的科學方法論證,反倒是巴塞爾協議的不斷修改和調整,恰恰說明它不過是一種經驗的摸索,或者說是制定者各方討價還價的結果。所以,我們必須保持冷靜頭腦,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積極跟蹤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審慎評估實施新標準帶來的各種影響。
第五,加強服務外包建設是提升銀行自身競爭力的明智之舉。隨著金融業競爭的加劇,在節約成本和技術升級的推動下,將服務業務外包(BPO, 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給第三方提供相關服務的公司并專注于自身核心業務,已經成為銀行業應對激烈競爭的有效策略。
與此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必須防范由此而來的外包風險。在確定服務外包之前,就要對服務外包帶來的戰略風險、系統風險等有清晰的認識,制定總體外包計劃。在服務外包過程中,也要引入完全競爭或者合約機制等,努力將外包商的風險控制到最低,避免簡單“一包了之”。在服務外包之后,還要通過實地現場調查等方式,及時大量了解外包業務準確信息,避免因為信息時滯或失真而導致外包損失。
第六,建立完善的優勝劣汰機制是重中之重。隨著中資銀行抵御風險能力的提高,大家已經把關注的焦點轉移到如何進一步提升其核心競爭力上來。這既需銀行加強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打造一個完善的內部機制,也需強化優勝劣汰的市場法則,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當前,盡管市場退出工作已經開展多年,但“退出難”卻是不爭事實。首先,缺少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在政策不允許金融機構集中破產的情況下,所采取的停業整頓及撤銷關閉的措施由于沒有制度安排,清算中遇到的許多問題自然無法解決,如清算主體與人民法院的關系、如何保護債權人、內外債權人地位平等,最核心的還是在遇到不能全額兌付債務的時候沒有解決債務糾紛的途徑。
其次,政府清算不適合解決資不抵債問題,因為一方面政府作為行使公共權利的行政機關,依靠的是行政權力,容易產生行政干預,同時也難保證處理民事關系的公正;另一方面政府執行的是公共權利,不應承擔企業個體經營虧損的責任,用納稅人的錢去代企業償還債務,政府處于既不能豁免又不能出錢的矛盾之中。
再次,我國還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由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而使小額存款人的儲蓄縮水,肯定引發矛盾沖突。因此,必須進一步提升銀行監管有效性,避免商業銀行冒更大風險去經營;必須加快存款保險機制的建立,避免廣大中小存款人成為機構倒閉犧牲品;必須加快《金融機構破產處置條例》的制定出臺,避免破產工作沒有政策依據;必須確保各項政策法規協同實施,避免各自為政、各個擊破。
第七,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架構是必要條件。一方面,應當打造行為監管與審慎監管有機結合的銀行監管體系。最近幾年,銀行服務問題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其中在低端金融服務領域,銀行辦理業務排大隊問題始終沒有根本解決;在高端服務領域,一些銀行巧立名目、隨意收費,或者暗箱操作、誤導消費,導致糾紛投訴不斷。必須戰略性看待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加快完成相關監管部門組建,既要避免公眾質疑積聚,造成監管工作被動,也要切實維護公眾合法權益,使正義得到聲張。
另一方面,應當實現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的無縫對接。這些年來,監管部門關注的風險種類不斷增加,已經從最開始的三大傳統風險(信用、市場、操作)擴展到信息科技風險、流動性風險、國別風險、聲譽風險等領域,這本身是監管工作的一大進步。但銀行風險種類多得不勝枚舉,不可“東一榔頭,西一棒槌”,想到哪里,哪里就是主要矛盾。必須高度關注風險分類問題,系統性分清主要風險種類究竟有哪些,該單獨列出的要單列,如巴塞爾協議Ⅲ已經將流動性風險監管提到很高位置,是否可以將主要風險也列為四類?該合并同類項的要合并,如信息科技風險應從屬于操作風險。風險歸類完成之后,再據此梳理監管架構,完成功能監管部門的成立、撤銷或整合工作,如設置信用風險監管部、操作風險監管部、市場風險監管部、流動性風險監管部和其他風險監管部等等,與機構監管部門共同組成恢恢天網。否則不講章法設立或重組監管架構,只能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浪費。
第八,務求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的突破是發展方向。中國經濟發展已經離不開對外開放和貿易往來,同時隨著貿易摩擦與日俱增,外需對國民經濟增長的貢獻空間已經十分有限。化解小微企業融資困境、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既是我國擴大內需、培育競爭力的重要戰略,也是緩解就業壓力、進一步發揮我國比較優勢的必然選擇,此外還是配合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為經濟發展尋找新增長點的理性選擇。
從銀行監管制度上看,重在加快實施有限牌照制度。我們科學判定一家銀行是否主要服務于小微企業,既不取決于規模上是否屬于小型機構(如村鎮銀行),也不取決于成分上是否屬于民營銀行(主發起人為民間資本),更不取決于地理位置上是否在中西部落后地區,而是要在業務范圍上加以限定,要求若干比例(如80%)信貸業務必須面對小微企業,發揮“準入”指揮棒作用。
從相關政策配合上看,僅僅依賴銀行監管部門小企業融資“六項機制”只能杯水車薪,它的問題在于不可能涵蓋財稅政策等的所有支持性政策,使銀行小微企業貸款商業可持續。有必要加快建立國務院領導同志牽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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