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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身上應流著什么樣的血液

鉅亨網新聞中心


據半月談3月4日報道,前不久,溫家寶總理提出,房產商身上應流著道德的血液。此前,總理在不同場合談到企業家道德建設和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一次是在紐約當地時間2008年9月23日出席美國友好團體歡迎午宴并發表演講后回答提問時強調,一個企業家身上應流著道德的血液。一次是在2008年9月27日出席夏季達沃斯論壇年會開幕式和企業家座談會回答提問時指出,每個企業家都應該流著道德的血液。

一時間,關于企業家身上應流著道德的血液,再次迅速而持久地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但我想,如果把這個話題拓展為企業家身上應流著什么樣的血液,或許更有利于推進企業家社會責任建設。自然,我們討論企業家的社會責任,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討論企業的社會責任,因為前者不過是后者的人格化,或者說后者不過是前者的非人格化。

毫無疑問,企業家身上首先應流著利潤的血液。企業家區別于其他社會群體的重要標志,就在于其以追逐利潤以及實現利潤的最大化為天職。并且這種所謂天職,不僅是企業家的宿命,也有廣泛認同的社會基礎。倘若企業家不以利潤為重要目標,他就不成其為企業家,他所領導的組織也就不成其為企業。可以說,一個不能持續獲取利潤的企業家,不僅是一個不合格的企業家,也是一個不道德的企業家。

但我不認為企業家在具備了利潤的血液之后,就對他們提出道德血液的訴求是恰當的。在我看來,次重要的血液不是道德,而是法律。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即使是用一本書的篇幅也難以得出人人信服的結論,人們也常常因此將二者混為一談,作出不當的價值判斷,呈現泛道德化傾向,從而不利于促進企業家社會責任的建設。若從實踐來看,兩者之間的不同遠非模糊難識。


影響惡劣的“三鹿奶粉事件”也好,影響同樣惡劣的“蘇丹紅”、“瘦肉精”、“黑心肉”等事件也罷,都可以說是企業(家)失德的惡果,但顯然,它們都不僅僅是道德事件,甚至首先不是道德事件。因此,對企業如此明顯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有的則被課以行政處罰。假如僅目之為道德事件,則只要予以道德譴責即可。由此不難看出,泛道德化傾向,容易以道德責任遮蔽無良事件的法律后果,使社會責任建設喪失與道德手段相輔相成的法律手段這一翼。

只有滿足了利潤血液和法律血液兩個前提之后,才有討論企業家道德血液問題的可能。“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種恥辱”的理念之所以贏得人們發自內心的崇敬,在于作為企業家的倡導者已明確而充分地向社會表明了他的贏利能力和踐行法律責任的事實。如果一個企業家對內無視勞動者權益,對外侵害消費者權益,一面以非法的手段謀求利潤,一面又到處撒錢套取慈善家的光環,那他就不僅是一個虛偽的道德家,更是一個違法犯罪嫌疑人。

人們常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現今很多企業家身上,流淌的是利潤血液,諸多直接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表明他們身上法律血液的缺失。而一個沒有最低道德的企業家,對最高道德即使說得天花亂墜,也不過是侈談。

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蔓延滲透,企業生存壓力驟加,正是考驗企業家社會責任的契機。當此之時,有的企業實行經濟性裁員,以紓緩自身經營壓力,這既是市場通例,亦無道德和法律的瑕疵。也有的企業承諾不裁員、不減薪,與職工同舟共濟、共克時艱,更是流著道德血液的表征。當然也可能有企業乘機拖欠員工工資,這就不僅應當受到“最高的法律”的審判,更應受到“最低的道德”的追究。

利潤的血液、法律的血液和道德的血液,其基礎性依次遞減,其境界性依次遞增。實踐證明,道德的血液,不可能跨越擁有法律血液的階段而生成。同時具備這三種血液的企業家,必定是才能卓越、捍衛法律并且道德高尚的人,放眼望去,這一貌似草率的判斷不過是極平凡的常識。

(段明霞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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