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家財險公司組成地震共保體 巨災險產品或難推行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18 16:00
和訊保險消息 距離汶川大地震發生已經過去八年,保監會和財政部門對於巨災保險制度的探索也逐步取得了成效。5月16日,保監會聯合財政部印發《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以地震為突破口的巨災保險制度即將開展實踐探索。
《實施方案》將以地震巨災保險為突破口,開發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產品。2015年4月,45家財產保險公司根據「自願參與、風險共擔」的原則發起成立住宅地震共同體。住宅地震共同體可以整合保險行業承保能力,開發標准化地震巨災保險產品,建立統一的承保理賠服務標准,共同應對地震災害。
保監會出台地震巨災方案 初期保額最高不超100萬
我國地震災害分布廣泛、損失巨大、關注度高,且地震巨災保險是國際巨災保險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按照民生優先原則,選擇地震災害為主要災因,以住宅這一城鄉居民最重要的財產為保障對象,符合我國當前實際。
《實施方案》中明確,將以城鄉居民住宅為保障對象,結合各地區房屋實際情況,原則上以達到國家建築質量要求(包括抗震設防標准)的建築物本身及室內附屬設施為主,以破壞性地震振動及其引起的海嘯、火災、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災害為主要保險責任。
在保險金額方面,將結合我國居民住宅的總體結構、平均再建成本、災後補償救助水平等情況,按城鄉有別確定不同保險金額,城鎮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5萬元,農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2萬元。每戶可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保險金額,運行初期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超出部分由商業保險補充。
在最令人關注的賠償處理方面,運行初期,基於簡化操作、快速推廣的考慮,初期產品設計為定值保險,理賠時以保險金額為准,參照國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國家標准,結合各地已開展的農房保險實際做法進行定損,並根據破壞等級分檔理賠:當破壞等級在Ⅰ-Ⅱ級時,標的基本完好,不予賠償;當破壞等級為Ⅲ級(中等破壞)時,按照保險金額的50%確定損失;當破壞等級為Ⅳ級(嚴重破壞)及Ⅴ級(毀壞)時,按照保險金額的100%確定損失。
財政深度融合保險 完善風險抗災體系
在瑞士再保險聯合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天津保監局、中國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農業科學院、人民大學、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發布的《構建以保險為PPP平台之財政風險抗災體系》報告中(下稱《報告》),相關領域的專家也對保險角度和財政角度對巨災來臨後的治理和救助進行了探討。
《報告》中指出,從全球來看,巨災保險體制正日漸成熟。據估計,在2013年因自然災害和人為災難導致的1400億美元總經濟損失中,近30%(450億美元)由保險業承擔;其中,自然災害造成的保險理賠額為370億美元,占自然災害經濟損失的28.2%1。
相比之下,中國巨災保險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微乎其微。2008年初的南方雨雪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 200億美元,而保險業總賠付僅約為13億美元。汶川地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240億美元,國家發改委發布的重建投資所需資金為1500億美元,與損失數額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保險損失僅約為7.5億美元。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副教授張莉認為,巨災保險是降低自然災害財政沖擊的另一個重要選擇,她在報告中指出:「在自然災害頻發的形勢下,面對經濟損失日益嚴重的巨災風險,依賴於政府財政補償與救助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難以為繼,國家財政面臨巨大壓力。地方政府作為投保單位采購巨災保險,巨災來臨時保險公司向政府財政直接提供保險賠付。這樣地方政府面對巨災風險的財政壓力就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緩解。」
談及巨災保險制度中保險公司與政府的責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裁降彩石認為在供給方面,巨災風險可保險性低,保險產品定價困難,可解釋性弱。實踐中常常遇到投保主體因不理解巨災定價邏輯,出現強勢議價,短期損益評判的思維傾向,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保險項目的順利推進和保險供求的最終達成。
在需求方面,一方面,部分地區居民人均收入水平較低,對巨災保險產品可負擔性弱。另一方面,人民群眾普遍風險意識較低,人們缺乏一種積極的態度來應對和處理自身面臨的潛在風險,保險也沒有被普遍的當作風險管理和損失融資的有效途徑。同時,巨災保險外部性、准公共品的特點,進一步增強了居民對政府的依賴。
雖然保監會和財政部將會同相關部門,積極推動《實施方案》落地,發揮保險在防災減損、補償重建等方面的作用,但仍需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完善,建立健全我國其他類型的巨災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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