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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修例 銀行券商向大戶銷售產品時 須為其評估風險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16 09:47


香港證監會倡新措施狙擊銀行及證券商,嚴防個人大戶誤墮「奪命金」陷阱。證監會建議修訂「專業投資者」制度,銀行及證券商日後向個人專業投資者銷售產品時,也要為其評估風險,情況與銷售產品予散戶無異。

《星島日報》報導,香港證監會昨(15)日發表的諮詢文件,建議大規模修訂「專業投資者」(俗稱大戶)制度。在法律定義上,證監會建議沿用當下的門檻,即個人必須擁有800萬元(港元,下同)或以上的投資組合資產(不計物業),以及具備相應投資經驗。大戶可投資的產品範圍不變,如可參與私人配售、認購非證監預批或認可的產品。


儘管個人大戶定義不變,但證監會建議引入一系列措施,監控銀行及證券商銷售產品予大戶的程序,令大戶從此與普羅散戶無異,亦把大戶的投資決定,由「用者自負」,變為由銀行及證券商負上責任。

業界消息稱,零售銀行、私人銀行及投資銀行對證監的建議反響頗大,認為會令他們生意大減,日後難以再向大戶推售創新和高風險投資產品,估計ELN(股票掛鉤票據)、Accumulator(累計期權)等產品打擊最大。

證監會中介團體監察科高級總監浦偉光表示,站在保障投資者角度,該會建議的措施是「合情合理」,日後推行新措施時,也會引入過渡期,確保業界有時間準備。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說︰「任何人,不論其財富,都不應因他是專業投資者,而被剝奪保障。」

根據證監會的建議,在銷售程序上,日後再無大戶、散戶之分。銀行及證券商向個人大戶推售產品時,也要做足「合適評估」,確保所售產品符合客戶可承擔的風險水平。換言之,銀行及證券商不能再因為客戶是專業投資者,以及願意簽字確認自己「清楚明白」產品風險,而省卻配對客戶與產品風險的程序。

證監會同時建議收緊大戶產品的「買賣協議」要求,銀行和證券商不能再濫用免責條款,必須在協議內承諾產品適合當事人認購。同時,協議必須正確列明銀行及證券商所提供的服務,不容再借用「只是代客執行指示」等條文卸責。浦偉光指出,此舉有助增加客戶向不良銀行及證券商追討賠償的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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