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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寶來證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命令元寶證、華南永昌證解除該業務職務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11 09:15


前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3年6月1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前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蕭○○、陳○○。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8款、第11款及第23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前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蕭○○有提供人頭帳戶供客戶圈購有價證券、代客戶保管款項及接受客戶指示拆解選擇權售予客戶提供之人頭戶;業務員陳○○有利用他人帳戶買賣選擇權、並有直接或間接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重大違規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指令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前業務員蕭○○職務;指令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前業務員陳○○職務。(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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