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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碁違反證交法,處負責人罰鍰24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11 09:15


處宏碁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6月10日


二、受裁罰對象:宏碁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王○○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之子公司群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於101年10月18日董事會決議,與宏碁資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渴望育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宏大創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合併,惟該公司遲至103年1月13日始代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核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條第1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以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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