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法通過 保證金發還應加計利息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31 10:29
記者胡健森/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刑事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在發還時連同實收利息一併發還。
現行法規,在押被告所繳交的具保金,若在免除具保責任後,只發還所繳交的保證金,但重大經濟及金融犯罪等訴訟過程,保證金動輒以億元計算,卻在發還時並未加計利息,對被告不公平,也會讓外界質疑司法部門提高保證金,增加利息,有「圖利」自己之嫌,國民黨立委廖正井因而提案修法。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還規定,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法院或檢察官應公告;自公告日起滿10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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