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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立法院通過修法 交通違規行為逾7日才舉發不受理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31 10:29


 

記者胡健森/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30)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新增舉發期限規定,檢舉違規行為,自違規日起算不得超過7天,否則不受理舉發。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除了增加7天的舉發期限規定,也同時增訂「檢舉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規定,並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等行為,經查證屬實可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行政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委員陳超明(國)認為,提早舉發將可避免違規行為一再發生,有助社會安定;李昆澤(民)則表示,行車紀錄器越來越普及,用路人一旦發現違規,可擷取影像紀錄並上傳,提供交通警察據此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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