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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力發展普惠金融的提案
關於大力發展普惠金融的提案
[提案摘要]
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服務門檻較高,金融服務出現一定程度的覆蓋“真空”,金融行業“服務半徑”未能有效延伸,占大多數的農村鄉鎮、貧困人群和小微企業的金融需求難以得到有效滿足。有鑒於此,黨的十八大三中全會做出發展普惠金融的決定,指出社會所有階層和群體,無論身份、產業和地域,都有權利獲得相對平等的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針對此情況,本委員特提出大力發展普惠金融的相關建議。
一、背景及問題
黨的十八大三中全會提出“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和產品”,為我國金融業的發展指出了一個新的方向和業務藍海。所謂普惠金融,是聯合國於“2005年國際小額信貸年”提出的新概念,是指一個能有效為社會所有階層和群體提供服務的金融體系。普惠金融原則上就是要以可負擔的成本,有效、全方位地為所有社會成員提供金融服務,特別是讓弱勢產業、弱勢地區和弱勢人群也能平等地享受金融改革發展的成果。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市場化改革向縱深推進,在經濟快速發展、社會財富不斷增長的同時,也出現了收入差距不斷拉大、社會不平衡加劇等問題。通過發展普惠金融,可以為弱勢群體提供更多的就業和創業的機會,逐步縮小貧富、區域和城鄉等一系列現實差距,實現平衡增長。
應該看到,我國發展普惠金融具有廣闊的市場空間。據統計,目前我國有4萬個鄉鎮、40萬個村莊和7.5億農村人口,還有數量龐大的城市社區,蘊含的金融需求以百萬億元計,但金融機構空白或僅有一個的鄉鎮數量仍有近萬個;我國目前小微企業數量已突破4000萬,假設資金匱乏者占比70%、其中80%有融資需求、且戶均保守需求量為100萬元,則國內小微企業信貸市場容量將超過22萬億元。除傳統貸款需求外,城市社區、欠發達地區和小微企業對支付結算、財富管理、保險(放心保)等其他方面的金融服務需求也十分迫切。
二、建議及理由
作為社會公平的一種重要體現,普惠金融可以有效、全方位地為社會各階層與群體提供金融服務,尤其是針對那些被忽視的農村地區、貧困人群和小微企業,充分體現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
同時,普惠金融並不排斥商業化運營。以向弱勢產業、地區和群體提供金融服務為宗旨,同時追求金融機構等自身的可持續發展成為普惠金融發展的目標要求。因此,我國有必要大力發展普惠金融。本委員特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相關建議:
第一,放寬市場準入,大力支援各類金融機構發展。小型金融組織通常扎根於社區或村鎮,開展普惠金融服務具有先天優勢。我國可適度放寬市場準入、下放審批權限,支援社區銀行、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社、資金互助社、小額信貸、消費金融、融資租賃等小型金融機構發展,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其“草根金融”的優勢,以覆蓋小微企業、個人經營者、農戶等大型金融機構無暇顧及,或者由於成本、風險與收益不匹配而不愿涉足的市場。對於大中型金融機構,也應鼓勵其穩定或適情增設縣鄉社區的基層網點,引導其積極參與發展普惠金融。
第二,加強政策引導,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經濟社會發展薄弱環節的支援力度。一是對銀行發放涉及普惠金融的貸款在信貸總量調控、風險權重、不良貸款容忍度和壞賬核銷等方面實施更加差異化的支援政策,更加充分有效地發揮銀行信貸的主體作用;二是鼓勵和引導小貸公司、村鎮銀行等機構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允許運營狀況良好、風險管理能力較強的機構在資本市場發行金融債或專項融資工具,以幫助其建立可持續的融資機制;三是加快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增強創業板、新三板和區域股權市場對小微企業的培育和扶植力度;四是規範民間金融,引導其在普惠金融中發揮作用,等等。
第三,鼓勵金融創新,完善金融監管。當前最具普惠性、覆蓋面和滲透率最強的金融創新當屬互聯網金融。目前諸多互聯網金融公司已經為許多傳統金融難以覆蓋的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提供了其急需的金融服務,不少金融機構也充分借助互聯網技術開展創新,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務的門檻,有效提升了客戶體驗。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未來的必然趨勢。金融機構的優勢在於資金、經驗和專業人才,互聯網企業的優勢在於創造力、大數據和后發優勢。兩者如果能優勢互補,巧妙結合,就能給消費者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務。對此,本委員建議:一方面,應鼓勵互聯網企業和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創新金融服務方式,滿足社會各階層消費者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各種不同的金融需求,為規範的創新和發展提供空間。另一方面,也要完善金融監管。互聯網金融業務本質上沒有超越金融運行的規律,網上技術層面的創新並不會改變網下業務的金融本質,金融服務的對象、工具、法律關係沒有根本性變化。因此,對同一類金融業務,無論網上網下,適用統一的監管標準,堅守合規經營;同時,可通過健全法規、行業自律、普及公眾教育等舉措,引導互聯網金融趨利避害,防范金融風險,特別是在技術安全、資訊不對稱及流動性管理等方面產生的新風險,切實保護普通消費者的利益。
第四,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改善普惠金融生態環境。普惠金融的基礎是普惠信用。發達國家之所以對小微企業和普通居民的金融支援具有較高效率,主要原因在於其社會信用體系比較健全。我國可借鑒國外有益經驗,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在全國加快建立推廣信用檔案制度,政府各有關部門應通力合作,加大政策支援力度,進一步完善個人與企業信用基礎資訊數據庫,以最大程度地減少金融機構和客戶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奠定發展普惠金融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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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改善經營性租賃業務稅收政策的提案
[提案摘要]
經營性租賃具有規避企業資產貶值風險、節約企業資產管理成本、優化企業財務結構等特點,但在我國,在計繳經營性租賃增值稅時,對其“銷售額”的認定與一般融資租賃業務存在較大差異,導致經營性租賃業務稅收成本偏高,限制了業務的正常開展。建議在政策上把經營性租賃歸入融資租賃大的框架內征稅,使經營性租賃業務與一般融資租賃業務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
一、背景及問題
經營性租賃是一種非全額清償的融資租賃,具有能夠有效規避企業資產貶值風險、節約企業資產管理成本、優化企業財務結構的功能特點,目前已經成為金融市場較發達國家的主要設備金融業務品種,但在我國經營性租賃卻一直因稅收問題較難開展。
在租賃業務“營改增”之前,因各地稅務征管部門對經營性租賃業務的理解不一致,往往把經營性租賃按傳統租賃業務看待,對租金按全額征收營業稅,相比融資租賃的超額征稅,稅負較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經營性租賃業務的開展。在“營改增”之后,租賃公司購入設備開展經營性租賃業務,購買設備的進項稅可以抵扣,較大程度上實現了差額納稅,稅負較營業稅制下有了一定緩解,但與一般融資租賃業務相比仍存在對稅負相對偏高的問題。對租賃公司來說,無論是一般融資租賃業務還是經營性租賃業務,最大的成本就是融入資金的成本,目前由於金融業尚未納入營改增改革試點,租賃公司支付的融資成本不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發票。但在最新的《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文)中,政策制定部門考慮到租賃業務實際,允許租賃公司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作為銷售額,來計算應納增值稅,但對經營性租賃無相關規定,實際業務操作中經營性租賃不能實現增值稅業務的差額征稅實質,稅負仍然較重,較難開展業務。
二、建議及理由
(一)建議
建議在稅收政策修訂上把經營性租賃歸入融資租賃大的框架內征稅,即:在計算經營性租賃業務銷售額時,允許比照融資性租賃做法,扣除出租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和發行債券利息等成本,實現增值稅差額征稅。
(二)理由
從租賃市場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隨著租賃專業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市場競爭的不斷升級,以及客戶“輕資產”經營需求的不斷增長,經營性租賃業務的比重逐漸提升,尤其在飛機租賃、船舶租賃和汽車租賃等專業領域表現突出。經營性租賃的本質是融資租賃的高級形式,是一種非全額清償的融資租賃,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商的選擇,購買租賃物並中長期出租給該承租人使用,在計算承租人應付租金時預留殘值,使其從該承租人處收回的租金小於其租賃投資額的一種租賃安排。決定經營性租賃業務出租人整體收益的一項重要因素就是期末租賃資產的處置價值,因此,經營性租賃是基於租賃物殘值的融資租賃業務,是融資租賃業務“融物”特征深化發展的必然結果,在稅收政策上應當參照融資租賃的相關規定執行,以消除經營性租賃業務同一般融資租賃業務的“不等”待遇,避免對該類業務的正常開展造成不利影響。
關於進一步修訂《商業銀行法》推進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的提案[NT:PAGE=$]
關於進一步修訂《商業銀行法》推進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的提案
[提案摘要]
1995年我國頒布實施《商業銀行法》,正式確立了我國商業銀行分業經營的原則。200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進行了修訂,為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預留了空間,但由於仍以限制為主,致使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進程較慢。隨著金融脫媒進一步加劇、利率市場化實質推進以及互聯網金融新型業態對銀行核心業務領域的沖擊,中資商業銀行利息占比逐年降低,經營面臨嚴峻挑戰。為了保障我國中資商業銀行穩健發展乃至我國金融市場的平穩運行,提高中資商業銀行整體競爭力,亟需再次修訂《商業銀行法》,完善外部法律環境以及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以全面支援我國商業銀行的綜合化經營進程,拓展商業銀行可持續發展空間。
一、背景及問題
1995年《商業銀行法》的頒布正式確立了我國商業銀行分業經營的原則。該機制對於整頓當時的金融市場混亂、防范跨行業風險傳遞、保障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秩序等方面有著積極意義。但隨后國內外金融形勢發生巨變,一方面主要發達國家紛紛放棄分業經營政策,特別是美國於1999年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修改了實施六十多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正式從法律上認可混業經營。另一方面國內金融市場日趨規範成熟,但國內商業銀行面臨金融脫媒、市場利率市場化、外資銀行競爭的嚴峻挑戰。在此背景下,本委員於2003年兩會期間作為十屆人大代表commit了《關於修改<商業銀行法>的議案》,其他銀行界人士也進行了多方呼吁。2003年12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商業銀行法》進行了修改,將原《商業銀行法》確立的絕對分業經營體制做了一定調整,主要體現在第四十三條,除再次強調“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的,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以外,增加了一條例外性的規定“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從而為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預留了頻道,但規定仍以限制為主。此后雖然國家相關部委在基金、金融租賃、保險方面為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制訂了配套政策,但實際發生的個案最終均需經國務院審批,因此商業銀行仍有大量綜合化經營的需求無法滿足,影響了綜合化經營的步伐,不利於中資商業銀行整體競爭力的提升。
而與此同時,近年來我國中資商業銀行的發展空間持續受到擠壓。一是利率市場化加速推進。自1996年放開銀行同業拆借市場利率以來,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已經走過近17年的歷程。目前除了存款利率以外,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信貸市場的利率均已實現市場化定價。而國際經驗表明,放開存款利率管制正是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中最為關鍵、也是風險最大的一圈。對於長期處於利率保護的中國商業銀行而言,利率市場化改革無疑是一次浴火重生的洗禮。目前國內銀行生息資產余額超過100萬億元,利差每收窄1bp,將降低息差收入100億元左右,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當利差收窄超過124bp,全行業將進入虧損區間。美國銀行業在完成利率市場化之后的1987年至1991年間,平均每年倒閉200多家銀行;韓國銀行業在利率市場化完成后,其貸款不良率從1997年的6%上升到1999年的12.9%;台灣在利率市場化過程中曾出現過全行業虧損。二是金融脫媒進一步加劇。2002至2013年11年間,非信貸類融資規模從900億元快速增加至7.82萬億元,增長了87倍,占社會融資規模的比重從4.5%持續提高至45.2%;而信貸類融資規模僅增長不到5倍,占社會融資規模的比重從95.5%持續下降至54.8%。金融脫媒對商業銀行盈利結構的直接影響就是銀行凈利息收入占比不斷下降。2010年末,招行、中信、浦發、興業、民生等5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凈利息收入占比為84.7%,而到2013年三季度末已降至77.38%,下降了7個多百分點。三是互聯網金融異軍突起,跨界滲透加劇競爭。隨著互聯網企業對銀行核心業務領域的不斷侵蝕,銀行的資金來源和客戶來源都受到了沖擊。互聯網金融作為攪局者產生的“鯰魚效應”,打破了原有金融體系的平衡,弱化了商業銀行在整個金融體系的中心地位。
為有效應對中資商業銀行在復雜經營環境和競爭環境下面臨的困局,首先需要銀行自身加快調整業務結構,千方百計降低經營成本,並著力提升管理水平。與此同時,還需要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特別是為銀行業打開綜合化經營的大門,彌補利差收窄帶來的利息收入的減少。從國際經驗看,綜合化經營是銀行應對利率市場化的重要途徑,可以有效地為傳統銀行業開辟新的業務空間和利潤來源。如果國內中資銀行不能加速實現轉型,拓寬經營領域,將嚴重影響商業銀行的可持續發展。為了保障我國中資商業銀行穩健發展乃至我國金融市場的平穩運行,亟需加快修訂《商業銀行法》,支援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拓展銀行可持續發展的空間。
二、建議及理由
(一)建議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組織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優化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的法律環境,支援商業銀行開展綜合化經營。特別是要修訂《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建議將現條款修改為如下三款: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許可從事財富管理信托業務。
經相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批同意,商業銀行可以投資參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不得直接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和非金融類企業,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理由
如前所述,隨著當前金融市場的重大變化,我國中資商業銀行有必要通過綜合化經營盡快實現轉型,拓展經營領域,提高整體競爭力。2003年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對《商業銀行法》的修改雖然為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預留頻道,但由於這還僅是一條例外性的規定,實踐中對於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的具體事項仍采取個案審批的做法,未形成常態化的審批流程。因此亟需在法律規定上做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針對上述《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的修改建議,具體理由如下:
1.由國務院授權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具體負責審批商業銀行的綜合化經營事項,並制定常態化的審批流程和準入門檻。為支援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經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審批同意,應允許商業銀行跨業投資參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機構(如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對於有較強經營實力、良好聲譽和較強風險控制水平的商業銀行,允許其進行跨業投資經營,同時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嚴格的“防火墻”機制,有效防范不同領域的風險交叉傳遞。
2.商業銀行可在得到銀行業監管機構的許可后從事財富管理信托業務。自2005年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得到蓬勃發展,滿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投資需求,當前已成為我國財富管理市場主力。銀行理財從其法律實質看屬於信托法律關係,但由於《商業銀行法》分業經營的限制,銀監會只能在相關監管規定中將其界定為委派代理關係。與信托關係相比,委派代理關係在法律上存在諸多不足:對於客戶而言,其委派管理資產的獨立性、安全性不足,缺乏“破產隔離”的法律保障;對於商業銀行而言,由於地位不清晰,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與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業務相比較而言有所不足。為保障銀行理財業務長遠穩健發展並更好地保障客戶利益,建議明確銀行可開展財富管理型信托業務,同時將銀行理財界定為特定類型的信托業務。
3.為了避免商業銀行直接涉足實體投資和房地產領域,引起市場秩序的混亂,仍應維持商業銀行不得直接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和非金融類企業的原則性法律要求。但之所以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條款,是在政策上為商業銀行將來拓展業務空間預留一定的靈活性。比如,將來可考慮允許銀行在向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提供貸款融資的同時,獲得企業的部分股權或認股期權;允許商業銀行為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創新而投資設立相應的控股子公司。
關於建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化解小企業融資困局的提案[NT:PAGE=$]
關於建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化解小企業融資困局的提案
[提案摘要]
多年以來,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直是困擾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小企業日益增長的資金需求迫切需要打破融資難的枷鎖。同時,由於銀行小企業貸款不良率相對較高,導致銀行惜貸的情緒難以緩解,因此建立新型的、立足於政府支援的、打破營利性商業模式的擔保方式,不失為一個解決小企業融資難困局的方法。
一、背景及問題
2011年以來,東部沿海一些地區受金融危機影響,出現了較大規模的小企業借款違約現象,導致一些地方民間借貸危機的發生,受擔保鏈的影響,不僅是生產規模較小、市場競爭力較弱的小企業出現倒閉現象,很多資金實力較好、自有資產充足的小企業也紛紛停業,一些銀行為了防范風險也紛紛壓縮小企業貸款規模,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再次凸顯。
從銀行層面看,隨著利率市場化的加速推進,依靠利差收入的經營手段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要求。隨著利差空間的逐步壓縮,一味依靠向大型企業大型項目提供貸款即將進入微利時代,而小企業業務將成為銀行的主要盈利來源。由於小企業數量眾多、資金缺口較大,銀行議價能力較強,通過服務小企業取得較高的綜合回報已成為越來越多銀行關注的重點。從過去的20年來看,台灣金融業已經完成了利率市場化,台灣地區的銀行也已經從服務大企業、依靠利差收入為主,轉型為向為小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為主。
但在為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過程中,由於小企業抗風險能力弱等原因,銀行更多考慮第二還款來源,而專業擔保市場的商業化運作,大都將一批成長型小企業阻隔在了銀行融資的門檻之外。一方面是小企業日益增長的資金需求迫切需要打破融資難的枷鎖,一方面是銀行小企業貸款不良率相對較高導致銀行惜貸的情緒難以緩解,兩方面的矛盾造成了小企業融資業務處在非常尷尬的境地。
要打破這種尷尬,讓銀行敢於為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建立新型的、立足於政府支援的、打破營利性商業模式的擔保方式,不失為一個較好的做法。
二、建議及理由
(一)建議
充分借鑒“台灣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模式,由各地方政府出資,設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通過立法形式將對中小企業的擔保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年度代償損失情況及時增資,強化擔保基金承保能力。同時,將金融機構投入、小企業會員費以及民間投資作為基金補充資金的方式,打造政府出資為主,其他多元化資金為輔的投資機制,實現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的健康發展。
1.通過立法的方式,明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的社團性質、組織架構、資金來源、擔保方式、承債比例等,做到基金有法可依。
2.防范金融機構道德風險,確保不轉嫁小企業信貸資產風險,以年度代償比例確定下年度核定金融機構信用擔保貸款額度,鼓勵金融機構善用擔保基金;代償比例不全額覆蓋金融機構貸款損失,提高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清收主動性,從正面引導和促進擔保基金的健康發展。
3.降低擔保收費,不以盈利為目的,最大限度地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代償損失由財政預算兜底。
4.加強“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對小企業財務的檢查和輔導,提高小企業公司治理能力。
(二)理由
“台灣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模式二十余年的經驗顯示,這是一套成熟的、契合小企業融資規律的擔保方式,深刻地促進了台灣金融機構的利率市場化變革。政府公益性擔保也得到實質性收益,據統計,台灣當地政府機構從公益性擔保中獲得了稅收增加的實惠,政府部門每補貼1元錢,可穩定獲得擔保企業2元錢的稅收,形成了政府、銀行、小企業的三贏局面。
以立法形式建立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既有利於擴大享受融資服務的小企業范圍,讓更多的小企業得到實惠,也有利於提振金融機構更深層參與到小企業融資業務的信心。通過“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的擔保平臺,有利於將一批有潛力、有前景的小企業培養成新興行業的龍頭企業,有利於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有利於提高小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的提案[NT:PAGE=$]
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的提案
[提案摘要]
自2009年啟動跨境人民幣結算試點以來,人民幣國際化取得可喜進展,目前已成為全球第八大支付貨幣和第二大貿易金融貨幣。人民幣國際化對於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推動經濟金融領域的全面改革,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和作用。但從深度和廣度看,人民幣國際化總體而言仍處於起步階段,人民幣全球市場占比仍然偏低,存在流出境外的人民幣資金缺乏多元、高效的投資增值和綜合運用渠道,非居民持有人民幣意愿不高等問題。鑒此,本委員特提出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的幾點意見和建議。
一、背景及問題
隨著中國經濟加速崛起、全球格局持續重構,人民幣登上國際舞臺已是大勢所趨。自2009年啟動跨境人民幣結算試點以來,人民幣跨境運用的業務領域不斷拓展、功能層次持續提升、地理疆域漸次延伸,人民幣國際化取得積極進展。根據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wift)最新數據,目前人民幣已超越新加坡幣及港元,成為全球第八大支付貨幣,市場占比達1.12%;早在去年10月也已超越歐元,成為僅次於美元的全球第二大貿易金融貨幣。短短五年之間,人民幣已逐步發展成為全球經濟金融市場上一股不可忽視的新興力量。
盡管取得可喜進展,但客觀而言,人民幣國際化仍處於起步階段。從使用的深度來看,相對於中國在世界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人民幣全球市場占比仍然偏低,並且其跨境使用主要集中在貿易結算環節,計價、儲備等國際貨幣職能遠未得到充分發揮,即使在采用人民幣結算的貿易業務中,采用人民幣計價的也僅占56%。從使用的廣度來看,目前多數人民幣收付發生在中國內地與境外中資關聯主體之間,尚未形成境外第三方之間的大規模收付流轉,人民幣國際化亟待實現從“跨境小循環”到“全球大循環”的躍升。
上述問題的症結都在於非居民持有人民幣意愿不高,而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是流出境外的人民幣資金缺乏多元、高效的投資增值和綜合運用渠道。一方面,人民幣回流境內的渠道盡管已初步建立,但仍不夠順暢,在岸金融市場的有限度開放難以滿足非居民分享中國發展紅利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人民幣離岸金融市場的深度與廣度不足,在全球范圍內設定人民幣資金、提供配套金融服務的能力不強,很難在境外就地實現供求匹配並獲得較高收益。
二、建議和理由
為妥善解決上述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中存在的問題,有必要豐富流出境外的人民幣資金的投資增值和綜合運用渠道,穩步提高非居民持有人民幣的意愿。本委員建議,由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盡快研究完善有關配套機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
第一,以試驗區先行先試為突破,進一步完善境外人民幣回流機制。探索完善並積極推動上海自貿區分賬管理、雙向互通、有限滲透的跨境資金管理模式,特別是明確允許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通過在自貿區開立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fta)直接進入上海地區的證券和期貨交易場所進行投資和交易;全面拓寬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的主體范圍、貸款用途及操作模式,允許前海金融機構在離岸人民幣市場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cd),探索前海各類交易所在香港發行人民幣計價金融產品,以更好地對接香港離岸人民幣回流需求;分別針對台灣和澳門地區的人民幣回流需求,支援昆山、橫琴試驗區的企業開展集團內部跨境人民幣雙向借款業務,並擴大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適用范圍。需要強調的是,既然是試驗,就要大膽探索,不要怕出局部的問題;有了應對局部問題的經驗,才能保證全域不出問題。
第二,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為方向,穩步推進金融市場的高水平開放。借助試驗區的先行先試吸引人民幣回流在力度上還有所不足,在中長期還應通過高水平地開放金融市場,促進離岸人民幣以各種形式無障礙地回流境內。可采取“正面清單+局部試點”、“全國試行負面清單”、“持續縮減負面清單”三步走戰略,原則上,最終除了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導致金融風險、影響政策操作的少數領域,整個金融部門都應在負面清單之外。
第三,以豐富產品供應為核心,加快在岸人民幣金融中心建設。人民幣全球投資運用離不開豐富的金融產品,以及具有強大產品創新、交易、定價和清算能力的在岸金融中心。建議鼓勵境外機構在上海發行熊貓債,探索境外企業以人民幣上市;搭建以人民幣計價交易的國際大宗商品新型交易平臺;完善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定價機制及配套產品創新體系;加速推動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建設。
第四,以提升全球服務能力為重點,加快離岸人民幣全球體系構建。進一步放寬對香港個人人民幣兌換和匯款的限額,允許符合資質的境內金融機構參與香港人民幣(cnh)交易,明確國有企業利用港交所外匯期貨合約對沖匯率風險相關規定,探索香港與內地交易所市場互聯互通。差異化定位新加坡、倫敦、台灣等離岸中心,與香港形成互補合力,並選取盧森堡、迪拜、約翰內斯堡等新興的區域金融中心城市,擇機增設輔助性人民幣離岸中心。積極回應境外央行將人民幣納入其外匯儲備的需求。同時,進一步加大金融機構“走出去”的支援力度,鼓勵其加快海外版面,提升對全球客戶的人民幣綜合金融服務能力。
關於“六行四司”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深圳管理的提案[NT:PAGE=$]
關於“六行四司”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深圳管理的提案
[提案摘要]
深圳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儲銀行、人保財險、中國人壽(601628,股吧)、太平洋(601099,股吧)財險和太平洋人壽(簡稱“六行四司”)的基本養老保險由廣東省社保局管理,其它社會保險(包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由深圳市社保局管理。社會保險兩地管理,導致六行四司經營成本加大,員工不能享受深圳市民待遇且社會保障水平逐年下降。對此,六行四司及其員工反響巨大,強烈希望盡快將養老保險轉回深圳管理並享受市民待遇。此事關係到深圳六行四司從業隊伍的和諧穩定與金融事業的長期發展,希望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廣東省政府轉出、深圳市政府接收六行四司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完全屬地管理;同時,調整深圳現行六行四司退休人員醫療保險政策,取消額外一次性繳交費用規定,建立增長機制並享受地方補充醫療補助待遇。
一、背景及問題
深圳六行四司基本養老保險自1994年1月起,按國家規定實行金融系統統籌,1998年8月,統一移交廣東省社保局管理;其它社會保險則由深圳市社保局管理。由於省市分開管理,六行四司及其員工一直存在繳費、養老、醫療等諸多社會保障問題,包括不能享受深圳市民待遇。上述問題已成為六行四司每年工會會員大會員工必提議題,目前問題日益尖銳、矛盾日趨激化,具體表現如下:
1.養老保險企業繳費比例高。六行四司目前按廣東省標準18%繳費,而深圳市標準是11%,是深圳其它金融企業的1.6倍;以此計算,每年需多繳交8000萬元;經統計,自1998年8月起至今,六行四司多繳交養老保險超過10億元。
2.額外承擔醫療保險費。深圳市規定,六行四司員工退休后,需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由原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及18年標準一次性繳足社會保險醫療費用,2010年標準是10多萬元/人,標準逐年提高。深圳其它企業員工退休,則不需企業繳納。據統計,如果六行四司全部員工退休,按2010年標準測算,共需多繳交16.6億元。
3.員工不能享受深圳市民待遇,養老、醫療保障逐年下降。
(1)養老保險待遇按廣東省辦法計算,不能享受深圳市民待遇。由於廣東省與深圳市的待遇標準有較大差距,加上近年來深圳退休人員的增長金額又明顯高於廣東省,導致六行四司與深圳其他企業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差距越拉越大。
(2)醫療保險待遇不公平、不合理。六行四司的醫療保險由深圳市社保局管理,其員工在職時與深圳其他企業在崗員工待遇相同,但退休后卻不能享受相同的醫療保險待遇,主要表現在:
①如前所述,員工退休后,所在單位需額外繳交一次性的社會保險醫療費用,否則退休人員不能享受深圳醫療保險待遇。
②醫療保險賬戶劃入額沒有增長機制,醫療保障水平逐年下降。六行四司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賬戶劃入額,以退休當年的上年度社平工資為基數計算,並從此固化,沒有增長機制。深圳其它企業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賬戶劃入額則有增長機制,其以本人養老金為基數計算,而養老金每年都根據物價指數、社平工資等因素上調,故繳費基數每年也相應上調。由於物價、社平工資不斷上漲,六行四司退休人員醫療保障水平實際上不斷下降。
③沒有享受到地方補充醫療的相關補助。六行四司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賬戶沒有收到過一次性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退休補助500元及按月享受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補助20元。
二、建議及理由
(一)建議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廣東省政府轉出、深圳市政府接收六行四司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完全屬地管理;同時,調整深圳現行六行四司退休人員醫療保險政策,取消額外一次性繳交費用規定,建立增長機制並享受地方補充醫療補助待遇。具體如下:
1.允許廣東省政府將六行四司員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深圳管理,深圳市政府接收、六行四司配合,確保養老保險轉移工作平穩過渡。
2.廢止六行四司須額外繳交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的規定,六行四司與深圳其它企業享受相同的醫療保險待遇。
3.規定六行四司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賬戶劃入額增長機制,可考慮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月計算和劃入醫療保險賬戶。
4.六行四司退休人員享受到地方補充醫療補助待遇,即一次性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退休補助500元及按月享受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補助20元;以前沒有發放的,予以補足。
(二)理由
六行四司基本養老保險在廣東省社保局管理,必須按廣東省規定執行;其它社會保險由深圳市社保局管理,深圳又以養老保險不在深圳管理為由,制定特別規定,在廣東省存在繳費比例高、在深圳市存在額外繳費等問題,不僅增加企業經濟負擔、加大企業經營成本、不利企業長遠發展,而且員工不能享受深圳市民待遇,並受到不公平、不合理對待。
事實上,六行四司在深圳經營30多年,所轄員工基本具有深圳戶籍,工作、生活、消費、納稅等完全在深圳完成,無論從法律還是從道義上看,均應該而且有權利享受深圳市民待遇。六行四司在廣東省社保局管理的員工近15000人,隨著年齡增大、退休人員增多,面對日益增長的養老、醫療費用,能否平等享受深圳市民待遇已經成為退休和在職人員最為關心的問題,不僅影響到員工隊伍的穩定和金融業的發展,而且隨著上訪越來越多,如不及時解決將成為今後不穩定因素。
六行四司的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以及短期用工的養老保險已在深圳市管理,接收管理其正式員工的基本養老保險,有利於理順社會保險關係,符合國家社會保險改革的方向,更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廣東省委、省政府和深圳市委、市政府一直將金融業作為重要支柱產業,大力支援金融行業發展,有關職能部門非常重視並同意解決六行四司養老保險轉回深圳管理問題,但由於國家規定金融系統養老保險實行統籌,以致無法操作。
2009年12月28日,國務院印發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明確規定應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設定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而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綜上所述,請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並同意廣東省政府轉出、深圳市政府接收六行四司基本養老保險;同時,調整深圳現行六行四司退休人員醫療保險政策,取消額外一次性繳交費用規定,建立增長機制並享受地方補充醫療補助待遇。
關於我國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引入信托機制的提案[NT:PAGE=$]
關於我國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引入信托機制的提案
[提案摘要]
2004年國務院第400號令實施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規出臺,為我國公益慈善基金發展構建了基本法律框架,促進了我國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但因缺乏獨立的第三方托管和專業管理等信托機制,我國公益慈善基金管理仍呈現體制不透明、程式不清晰、管理不規範、社會公信力不高等滯后特征。因此,我國在制定公益慈善法律法規時,有必要引入信托機制,從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的層面,充分發揮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角色和作用,以促使公益慈善基金透明、高效、持續發展。
一、背景及問題
2004年國務院第400號令頒布實施《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構建起我國公益慈善事業的基本法律框架。
隨著我國社會與個人財富快速增長,企業與個人公益意識覺醒和慈善行為的提升,我國公益慈善事業進入快速發展期。中國公益研究院發布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6月30日,我國共有基金會3192家,其中非公募基金會1835家,公募基金會1357家。據業內不完全統計,我國各類公募和企業(個人)組織的慈善資金規模可能超過6000億元。
在公益慈善組織不斷增加、公益慈善基金規模迅速膨脹、公益慈善影響日益擴大的同時,我國公益慈善基金管理的治理結構仍處於落后狀態。一是角色缺失、管理定位不明。一些政府性基金組織既是基金受托人,又充當基金管理人和監管人的職能,大量社會性、專業性機構難以介入公益慈善體系中,無法發揮專業化管理人和托管人職能。反觀當前龐大的受托管理的金融資產,采用市場化的托管人與管理人管理機制,由各家托管銀行承擔對受托管理金融資產的安全保管和市場化監督職責,由各種類型的資產管理機構為受托管理的金融資產提供專業化投資管理服務,各專業機構共同合作,有效保證了運行效率。金融領域積累起來的第三方托管和專業化資金管理經驗,完全可以運用到公益慈善基金市場化監督和專業化管理中去。二是監督失衡、社會公信力不足。基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難以全面行使對公益慈善基金管理的日常監督,捐贈人查詢建議權的約束力、有效性和及時性也得不到保障,加之政府監管缺失、慈善組織自律管理薄弱、資訊披露平臺不足,導致我國公益慈善失信事件頻出,整體公信力不高。三是運作效率低、難以持續發展。目前,我國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因缺乏專業投資管理團隊和經驗,管理效率較低,慈善基金投資受到諸多限制,可持續發展受到嚴重制約。
從國際通行規則和我國相關市場的經驗來看,我國公益慈善基金管理體制的主要缺陷就是缺乏國際公益慈善行業普遍采納且行之有效的信托機制,因此很難像國外信托制度下的公益慈善基金那樣管理角色分工明確、風險制衡、透明高效、持續發展。
二、建議及理由
(一)建議
建議民政部門在組織修訂我國公益慈善法律法規時,將信托機制尤其是獨立第三方托管和專業化投資管理等機制引入公益慈善基金,充分發揮托管人及管理人的專業性,體現信托財產獨立性和“三權”分離的特征。
(二)理由
1.信托制度是國際上公益慈善基金管理的基礎與核心。信托即指財產所有人將財產交給受托人占有、使用、處分,但約定將利得財富交給特定的人或用於實現特定的目的制度。公益慈善基金是捐贈人(委派人)基於信用的基礎,將資金(產)委派受托人(公益慈善組織)自行或委派運作(管理),用於指定目的或用途社會公益的信托財產。因此信托制度同樣適用於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只有明確公益慈善基金作為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才能將公益慈善基金財產與管理人、托管人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隔離開來,賦予公益慈善基金財產在法律上的安全性保障。
2.信托財產具有所有權、使用權和管理權(“三權”)分離的特征,使得公益慈善基金運作和管理可以實現精細分工、專業運作。信托機制下的委派人(捐贈人)、受托人(公益組織)、托管人和管理人,構成公益慈善基金管理體系下角色相互補充、風險控制制衡,功能專業高效的治理結構。將公益慈善基金交由獲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的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托管,由托管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的要求,履行公益慈善基金安全保管、資金清算、資產核算和資訊披露等職責,通過市場化機制,解決公益慈善基金的全程監督和服務專業化問題;同時,允許公益組織在“確保資金安全”前提下自主選擇管理人,對公益慈善基金進行保值增值的專業化管理,有助於提高基金運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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