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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笛森: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執行庫藏股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08 17:45


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0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476,122,67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5/03/09~105/05/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5.00~24.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7,0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二次買回2,000,000股,已全數執行完畢,尚未轉讓給員工。

第三次買回5,000,000股,已全數執行完畢,尚未轉讓給員工。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民國105年3月8日第五屆第21次董事會庫藏股相關議案如下:

案 由:本公司擬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

以供辦理轉讓予員工之用途。

二、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申報事項如下:

(一)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數金額上限:新台幣2,476,123仟元。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105/03/09~105/05/08

(五)預定買回之數量:2,000,000股

(六)買回區間價格:每股15元~24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前開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

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七)買回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八)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7,000,000股。

(九)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第2次買回2,000,000股;第3次買回5,000,000股;

(尚未轉讓)。

(十)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三、本次買回庫藏股之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詳附件五。

四、上述買回計畫,業經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擬由董事會出具買回

公司股份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請詳附件六。

五、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

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六、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七、本案已提報本公司第一屆第20次審計委員會審核完成,擬呈報董事會決議。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一、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子公司員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

格:

(一)年資滿一年者。

(二)公司最主要經營主管。

(三)未來對公司策略發展所需之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

二、受讓人於認股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

認購之。

三、受讓人如有以下情形,即喪失執行本辦法所規定認購權利: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

(二)留職停薪期間喪失認購權利,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三)退休

(四)資遣

第五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七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八條 應注意事項

一、逾期未轉讓予員工之股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變更登記。

二、不得賣出之規定: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本公司買回之

期間內不得賣出。

三、董事會轉讓股份予員工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

回股份者,亦同。

第九條 生效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二、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三、本辦法訂立於101年09月26日;第一次修訂於101年12月20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民國105年03月08日第五屆第21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

公司股份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5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7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

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第五屆第21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

容,併此聲明。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吳 建 榮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經該公司董事會於105年3月8日決議,計劃依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105年3月9日至105年5月6日間買回該

公司股份2,000仟股,買回價格之區間訂為15元至24間,經本承銷商就其價格訂定之合理性

評估如下:

一、買回股份價格區間訂定之合理性

(一)買回價格區間訂定之合法性

該公司買回股份之價格區間介於15元至24元間,股價若跌破買回區間價格下限,董事會決

議授權董事長仍可繼續買回股份,業經該公司105年3月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價格決定過

程具合法性。

(二)買回價格區間訂定之合理性

該公司價格區間上下限參考資料如下:

單位:元

上限董事會決議日(105.3.8)前10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16.57

董事會決議日(105.3.8)前30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16.03

二者孰高之150%24.86

下限董事會決議日(105.3.8)收盤價17.3070%12.11

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11.03發佈之「庫藏股制度適用疑義問答補篇」規

定,該公司本次買回股份之合理價格區間為12.11元至24.86元,其董事會決議預計買回之

價格區間介於15元至24元間,符合上述規定之買回價格上下限範圍,故其買回價格訂定應

屬合理。

二、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造成現金流

出,截至104年9月30日止,該公司帳上現金餘額1,249,367仟元,足以支應該項支出,由上

表可知,本次買回後對該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

率及速動比率之影響有限,尚不致對該公司之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三、綜上評估,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

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董事長 許仁壽

105年3月8日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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