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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封40年 中國擬特赦4類服刑罪犯 紀念抗戰勝利

鉅亨網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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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作草案說明。  圖片來源:香港文匯報


據中新社消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昨(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4類罪犯實行特赦。這將是中共1949年建政以來第8次特赦,第7次特赦距今已有40年之久。

香港《文匯報》報導,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也是一項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據知,新中國成立後,根據憲法,國家先後進行過7次特赦。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國家主席發佈特赦令。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關於擬予以特赦的四類罪犯,草案指出: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體現本次特赦的歷史意義。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纍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對這類人員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國的歷史傳統,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人道主義赦免原則。中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已體現了對75周歲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從輕處罰的精神。

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同時,考慮到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對他們中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據知,為避免出現「剛判即赦」的情況,草案將特赦對象確定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關於特赦的執行,草案規定,自決定施行之日起,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即予以釋放。

中新網25日報導,新中國成立後至今,分別於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對確認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進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戰犯,共實施了七次特赦。專家指出,這項制度40年後重啟有助於形成舉國上下尊重憲法、憲法至上、用憲法維護人民權益的社會氛圍。

法律界人士注意到,重啟特赦制度還有助於完善綜合治理犯罪的對策機制,此次對部分服刑罪犯實行特赦,使之得到寬大待遇,切實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區別對待之基本蘊涵。

從某種意義上說,此次特設亦將鼓勵犯人自新,疏減監獄囚犯,節約司法資源。高銘暄、趙秉志認為,此次對部分服刑罪犯的特赦,可以促使他們對社會感恩圖報,珍惜得來不易的自由,從而鼓勵其自新遷善,並達成預防其重新犯罪之刑罰目的。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其直接的結果便是釋放在押服刑人,疏減獄政壓力,從而可以有效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

例如,義大利便於1953年施行大赦,從5萬名犯人中赦免了2.3萬人,以緩解監獄擁擠之狀況。對於中國來說,根據司法部的相關報告,截至2013年底,各級監獄的在押犯人已達180.76萬人,僅次於美國而高居世界第二位。鋻於此,專家認為,通過對部分服刑罪犯的特赦,當然可以發揮其疏減監獄囚犯、節約司法資源之功效。

專家指出,在現代法治理念中,赦免是法律嚴苛的均衡器。今天,中國重啟特赦制度,將在犯罪人和國家之間構築起一個人道而又理性的屏障與庇護所,並在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制中紮下堅實的根基。 (接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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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後,分別對確認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進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戰犯,共實施了7次特赦。

第一次特赦(1959年12月4日)

1959年12月4日,為慶祝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週年,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值得一提的是,被特赦的戰犯中,包括偽滿洲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和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如王耀武、杜聿明、鄭庭笈、陳長捷、宋希濂等,杜聿明特赦後曾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常委、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專員。

第二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

1960年11月28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50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如范漢傑、李仙洲等強硬人物),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三次特赦(1961年12月25日)

1961年12月25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時等),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

第四次特赦(1963年4月9日)

1963年4月9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30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五次特赦(1964年12月28日)

1964年12月28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六次特赦(1966年4月16日)

1966年4月16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52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七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

1975年3月19日,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並予以公民權。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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