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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派司: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一次買回庫藏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35款


公司代號:6918


公司名稱:愛派司

發言日期:2025/11/10

發言時間:18:23:35

發言人:羅翔煒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1/1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908,806,84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11/11~115/01/1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5.00~11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4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114年11月10日第六屆第5次董事會議事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愛派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114年11月10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若逾五

年而未轉讓部分,將依法規註銷股份。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或對本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

之正式員工為限,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前項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指

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第2項、第369條之11之標準認定之。

第五條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經評等計算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股

數,並列冊提報董事會同意。本公司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其認購股數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

會同意後,再提請董事會決議之;本公司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在職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

公司董事身分者,亦同。屬前項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認購股數應先

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請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一、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二、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

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

舉說明法令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八條買回股份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九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愛派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一四年十一月十日第六屆第五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4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

動資產之4.0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

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 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

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結論,愛派司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買回公司股份案,預定買回

普通股500仟股、最大動用金額為55,000仟元及買回區間價格之範圍為75.00元~110.00元。其決策

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屬合理,且未來執行時對公司財務狀況尚不致造成重大不利影

響,應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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