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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臺灣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前總經理陳仁欽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應賠償公司84,185,220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之上訴,本案確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款


公司代號:2511


公司名稱:太子

發言日期:2025/08/18

發言時間:14:01:09

發言人:林俊良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陳仁欽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092號裁定

4.事實發生日:114/08/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因前總經理陳仁欽執行業務有違背委任經理人注意義務

造成損失,公司起訴向其請求賠償108,136,216元,二審判決其應賠償84,185,220元

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陳仁欽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110年11月16日起訴,112年8月10日一審判決,114年2月11日二審判決,

114年8月18日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收訖。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法院裁定駁回前總經理陳仁欽上訴,應賠償

84,185,220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因本案已確定,公司將依判決向對造請求。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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