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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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09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3,060,199,27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5/12~114/07/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8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十九屆第十九次董事會議事錄
案由二:本公司擬買回庫藏股案。
說 明: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之規定辦理,擬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有關本次擬買回股份之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本次買回股份之所需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億元整。
4.預計買回之期間及數量: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1日止預計買回10,000,000
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0.8487%。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0元至30元之間,惟當本公司股價低於其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
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股份。
7.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無。
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不適用。
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10. 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票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詳如會議補充資料。
三、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擬全權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辦理公告、申報及相關執行庫藏股買
回等事宜。
四、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及第八項規定,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經理人之本人及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本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五、本案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報董事會討論。
六、敬請 決議。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4年05月09日第十九屆第十九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
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0.848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0.8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
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 12 人同意本聲明書之
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30元(當公司股價低於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預計買回股份最大動支金額為新
台幣300,000千元。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屬合理,且未來執行時對公司財務狀況尚
不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應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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