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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35款


公司代號:2455


公司名稱:全新

發言日期:2025/04/09

發言時間:16:32:40

發言人:蔣志青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0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892,758,92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10~114/06/0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0.00~15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0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買回本公司股份案,謹提請討論。

說明:

1.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內容如下:

(1)買回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892,758,922元 (保留盈餘+已實現資本公積-

已決議分派之盈餘-依證交法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4)預定買回之期間:114年04月10日至114年06月09日。

(5)預定買回數量:2,000,000股。

(6)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60元至150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

區間價格下限時,公司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2.本次買回之股份,其轉讓辦法及其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

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3.本次買回公司股份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08%,不足影響本公司之資本

維持。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申請買回股份應

檢附“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

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證券承銷商認為全新

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所訂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對公司之財務結構、

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並未產生重大

影響或變動。

5.謹提請討論。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4年04月09日訂定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

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

分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全職支薪員工,轉讓當年度需在職滿一年,

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務、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

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

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惟

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事會決議,非具

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

繳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

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

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

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

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

業。

﹙其他﹚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4年04月09日第十屆第十二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

司股份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0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3.1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十一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證券承銷商認為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所訂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對公司

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並未產

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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