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電貿: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1年第1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3-13 17:21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3/1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3/23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1年3月23日董事會及111年6月15日股東會決議通過「111年第1次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本公司111年3月23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114年3月13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 「111年第1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
分條文。
●修訂前條文:
十、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災害之死亡者,於離職、
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按原發行價格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二)略
(三)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當
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按原發行價格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但若
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並經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其未符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四)略
(五)就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列事由所致之未符既得條
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按原發行價格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其所衍生
之配股及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
●修訂後條文:
十、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請離職、資遣、解雇、退休,於離職或退休當日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按
原發行價格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二)略
(三)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於員工離職生效當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
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完成必要之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
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四)略
(五)一般死亡:
遇員工非因職業災害死亡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
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完成必要之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
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六)若有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等特殊情形,在終止僱傭關係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或未符既得條件,與可得既得比例,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
個別核定,惟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之董事需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七)就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列事由所致之未符既得條
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按原發行價格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其所衍生
之配股及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修訂後辦法將提最近一次股東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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