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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廣錠: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發行私募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2-24 17:54


第11款


公司代號:6441


公司名稱:廣錠

發言日期:2025/02/24

發言時間:17:54:25

發言人:林建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2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等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相關函釋所定之特定人為限,

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特定應募人,實際應募人之選擇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

法令決定之。

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

應募人 與公司之關係

---------------------------- -------------------------------------

廣積科技(股)公司 本公司母公司

廖良彬 本公司董事長(兼策略長)

林建驊 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張正杰 本公司副總經理

林永森 本公司副總經理

黃慧蘭 本公司財會主管及公司治理主管

傅國欣 本公司資訊協理

鄭人碩 本公司產品協理

林建騮 本公司轉投資子公司總經理特助

應募人如為法人:

法人應募人 其前十名股東名稱 持股比率 與公司之關係

--------------------- ------------------- ---------- -------------------

廣積科技(股)公司 研揚科技(股)公司 25.68% 本公司之關聯企業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1.38% 無

公司受託保管復華台灣

科技優息ETF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專戶

樁寶投資(股)公司 1.17% 無

融程電訊(股)公司 1.04% 無

林秋旭 0.78% 本公司之母公司廣積

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晶采光電科技(股)公司 0.70% 該公司總經理與本公

司獨立董事(陳志湧)

同一人

陳楊美琳受託信託財產 0.63% 無

專戶

陳世雄 0.58% 無

賴雪凰受託信託財產專 0.58% 無

林瑞琴受託信託財產專 0.58% 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4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不超過40,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一次或分二次辦理。

第一次不超過20,000,000股,第二次不超過20,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

之八成訂定之,且不得低於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依發行當時市場、公司營運狀況及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

B.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

注意事項」之規定,並考量公司未來展望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

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本次

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償還借款、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為確保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及可行性,有效降低資金成本,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市場

狀況且配合公司實際需求辦理私募,將可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及效率,而私募有

價證券三年內限制轉讓之規定,將更確保本公司與應募人關係。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

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

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

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含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

及辦法、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

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

變更一切有關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私募方式

發行普通股所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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