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鼎: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撤銷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2-18 15:54
第44款
1.事實發生日:114/02/18
2.公司名稱: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辦理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0,000,000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年11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3795號函申報核准在案。
(2)本公司綜合評估資本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規劃,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向主
管機關申請撤銷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2月17日
金管證發字第1140333451號函同意廢止。
6.因應措施:
(1)本公司接獲主管機關同意撤銷現金增資案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11條第4項規定,接獲主管機關撤銷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算利息返還原
股東所繳納之股款;應退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或開立支票退回其繳交之股款,匯費及掛
號郵資由本公司負擔。本公司對於已繳交股款者應退還股款之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1.69%(註1)/365】
(註1)年利率係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牌告機動利率為基準計算補償。
(註2)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
(2)承諾書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辦理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30,000,000
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3795號函申報生效
在案。因近期國內外資本市場環境不佳,本公司綜合評估資本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規劃
,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擬申請撤銷113年度現金增資案,特此聲明於本次現金
增資募集作業期間,自接獲金管會撤銷或廢止通知後,加計利息退還所繳款項;退還之
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予認股之股東,匯款帳號以集保公司最近期所提供之
帳號為之。若因撤銷該現金增資案,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資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立承諾書人承諾將依法對因此
而致權利受損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負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承諾書人: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勝勇
中華民國114年02月12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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