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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京專電》中證監等部門:地方政府不得予發行人或中介機構獎勵

經濟通新聞 2025-01-16 09:13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16日北京專電》國務院公布《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該《規定》旨在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行為,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規定》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規定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追回。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規定》施行前政府已經給予的獎勵,不予追回。

 

  司法部、財政部、中證監負責人就此發布答記者問稱,實踐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過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提高當地企業成功上市的幾率,並以此產生帶動區域經濟的示範效應,然而逐步顯現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區域之間的惡性競爭,增加財政負擔,扭曲政績觀;二是可能誘導中介機構追求短期利益,偏離「看門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進一步約束地方政府的獎勵行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使公司上市回歸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本源上來。

 


  具體來看,《規定》對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作了4條規定,並明確了相關收費原則,一是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二是要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和資質的從業人員,建立有效的利益衝突審查等風險控制制度。三是不得有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不得協助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四是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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