鐿鈦:公告本公司收受最高法院就投保中心對蔡永芳及本公司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上訴事件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10-28 17:43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
被上訴人:前任董事蔡永芳先生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原審法院: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原審案號:112年度台上字2512號
4.事實發生日:113/10/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
第2款,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本公司前董事蔡永芳先生自民國106年6月22日至109年6
月23日之董事職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駁回投保中心之訴。投保中心不服
該判決,聲請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投保中心之上訴,上訴費用由上訴人(投保中
心)負擔。
6.處理過程:依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任何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此為本公司於112年9月5日公告收到投保中心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解任訴訟判決
民事上訴事件判決書之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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