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財政部等出台文件規範社保基金投資比例,以保值增值
經濟通新聞 2024-03-22 18:03
《經濟通通訊社22日專訊》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印發《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當中明確,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應當堅持保障安全、獨立運行、單獨核算和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實現保值增值,並接受考核和監督。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務院於2017年印發實施方案要求劃轉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10%國有股權,用於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目前全國劃轉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數承接主體接收的劃轉國有股權禁售期已過,開始收取劃轉股權現金分紅且規模逐年增加,因此需要通過運作管理進一步獲取收益。
*地方債公司債投資比例合計不得高於資產淨值的20%*
其中,《辦法》提出,除對劃轉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增資外,中央層面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受託管理的地方層面現金收益投資比例,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算並符相關規定。有關規定包
括:地方政府債券和信用資質良好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貨幣型養老金產品、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高於資產淨值的30%。其中,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公司)債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高於資產淨值的20%,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高於資產淨值的10%。
此外,股票、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高於資產淨值的40%。
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比例合計不得低於資產淨值的4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於資產淨值的10%,在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高於銀行存款總額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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