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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水晶年收4100萬元入袋 遭國稅局盯上連補帶罰300多萬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23-09-26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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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水晶年收4100萬元入袋 遭國稅局盯上連補帶罰300多萬。(鉅亨網資料照)

直播主注意了!先前有業者透過網路平台銷售水晶,但因短漏報銷售額高達 4100 萬元,遭北區國稅局連補帶罰 300 萬元。

因應科技多元發展讓業者可以低成本傳播即時影音訊息,而透過直播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成為最具有潛力的銷售模式,但也有業者利用網路銷售貨品卻心存僥倖,沒有誠實申報遭國稅局抓包重罰。

北區國稅局日前在其轄內,查獲甲君經營水晶手飾等相關商品零售,除了在實體店面展示產品外,也在臉書直播銷售水晶相關產品,吸引數萬名粉絲共襄盛舉,該賣家也獲買家高度的評價。

但經北區國稅局調查發現,甲君自 2022 年 3 月到 2023 年 3 月期間短漏報銷售額共 4100 萬餘元,因此除補徵營業稅額 200 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 45 條、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 100 萬餘元。

北區國稅局提醒,直播主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無實體店面,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 8 萬元,銷售勞務為 4 萬元者,應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如果直播主除直播外另設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北區國稅局呼籲,直播主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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