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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出重手防堵金控大股東干政!最重可限期處分持股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23-04-27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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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出重手防堵金控大股東干政!最重可限期處分持股。(鉅亨網資料照)

金管會出重手嚴控大股東干政問題!今 (27) 日宣布擬修法建立問責機制,除了明定若大股東不當干政,金管會會處以罰鍰外,若大股東持股申報不實、不符合適格條件等,金管會最重可限期處分持股。

金控大股東干政頻傳,但缺乏法源可管,銀行局局長莊琇媛表示,近年金管會透過日常監理或金融檢查發現,國內金控公司或銀行有控制能力的股東,有許多不當干政的事件,依照現行法規,只能以排除危險為由對現任在職的負責人予以解職。主管機關雖均已採取相應的監理措施,但仍顯不足,有必要從法制面檢討強化或建立問責及究責機制,因此金管會決議修正「金控法」及「銀行法」。

莊琇媛進一步指出,金管會經參酌國際監理機關對於金融機構股東、負責人等違失行為的處分規範,研擬本次金控法及銀行法修正草案。

首先,將強化股權透明化及管理的規範,對於股東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未經核准而持有股份,或申報、申請核准內容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以及經核准持有股份後有不符合適格條件情形,金管會增訂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限制其表決權、限制或停止其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經營,或命其限期內處分持股。

同時增訂大股東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的監理措施,規定對金控公司或銀行有控制能力且未擔任負責人職務之股東,不得有不當干預金融機構決策,並賦予主管機關可以採行適當裁處措施的權限。

第二是訂定負責人的究責機制,莊琇媛指出,參考行政罰法第 15 條立法意旨,金控公司或銀行違反金控法或銀行法規定而受處罰者,主管機關得對未盡防止義務或行為的負責人處以罰鍰、調降月薪、停止其職務的執行或解除其職務。並明定自停止職務之日起最高一年內或解除職務之日起最高五年內,不得在相關金融機構從事任何職務。

再來,為求寬嚴並濟,金管會增訂金控法「微罪不罰」規定,明定主管機關針對違規情節輕微者或改善完成者,得免予處罰。

金管會表示,社會大眾對於金融機構的信任得來不易,金管會期待金融機構有控制能力之大股東與負責人能形塑誠信文化,落實權責相符,以維持此一珍貴之信賴。金管會將藉由此次修法完備問責、究責之監理機制與措施,健全金融市場秩序,以維公眾利益。

但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金管會將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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