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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要聞》科龍顧雛軍索過億國家賠償,最高院維持43萬原判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26日專訊》原任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現為海信家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爾制冷劑(中國)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顧雛軍,因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771天而申請國家賠償,要求按工資收入等情況賠償1.2億元,以及返還羈押期間被迫轉讓的股權、土地等相關財產。顧雛軍去年初獲判總共43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國家賠償,其已繳交的8萬元罰款亦獲判連本帶利返還。顧雛軍不服再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裁定維持此前的國家賠償,並於26日向顧雛軍送達了上述裁決。

  63歲的顧雛軍2008年1月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罰款680萬元。顧雛軍不服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年3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2年9月,顧雛軍刑滿出獄,實際服刑7年1個月10天。

  顧雛軍在出獄當月舉行記者會宣稱自己無罪並提出申訴。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對案件作出再審決定。

 


*部分罪名再審時獲撤銷*

 

  最高法院經再審認為,顧雛軍所犯虛報註冊資本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證據不足,不應追究相關責任,挪用資金一部分證據不足,且適用

法律錯誤,不應按犯罪處理,遂撤銷原判決對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部分挪用資金罪。但顧雛軍另一部分挪用逾2億元資金的罪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惟挪用資金時間較短,且未為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依法從寬處罰,由有期徒刑8年改判為5年。

  顧雛軍2021年初以再審結果,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去年初獲判賠28.7萬餘元人身自由賠償金及14.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判決已執行的8萬元罰金亦獲判返還並支付利息。

 

*不支持賠償罰款以外其他財產*

 

  顧雛軍不服再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據,顧雛軍索求的7000萬元人身自由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其索求5000萬元精神損

害撫慰金,亦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既有規定,不予支持。至於顧雛軍要求賠償相關財產損失,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其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並無針對其除已繳納的8萬元罰款以外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或者作出相關處置行為,不適用國家賠償情況,其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亦不予支持,故決定維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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