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達科:公告修訂本公司110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3-29 16:35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2/03/29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0/01/1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民國110年1月19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公告110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並於民國110年3月24日申報生效在案。另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110年
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七條第二項,並於110年5月12日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並公告。
本次修訂第五條部分內容,原通過並公告之第五條條文部份節錄內容如下:
第五條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又二個月,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
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
權利:
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參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等規定與實際作業需求,本公司於民國
112年3月29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其修正
後之條文部份節錄內容如下:
第五條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又二個月,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
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
權利:
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30%
屆滿2年又10個月 60%
屆滿3年又10個月 100%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修訂提董事會同意通過後發出修訂公告,並提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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