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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欣興: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2-21 21:10


第11款


公司代號:3037


公司名稱:欣興

發言日期:2023/02/21

發言時間:21:10:45

發言人:沈再生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2/21

2.預計發行價格:以董事會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之40%。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股份總額上限為普通股5,000,000股,

每股票面金額新臺幣10元,發行金額總額上限新臺幣5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依營運或管理上之需要,依下列既得條件進行發放: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

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除仍在本公司任職外,亦包括因本公司指派而轉任關係企業或

其他公司而仍在該關係企業或該其他公司任職者),

且屆滿下述各時程最近二次績效考核均達”良+”或以上,

其中職稱為總經理級(含)以上者,應同時達成公司所設定之公司營運目標,

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副總級(含)以上:

任職屆滿15個月:50%

任職屆滿30個月:50%

廠長/部長/處長/協理級:

任職屆滿12個月:50%

任職屆滿24個月:50%

資深經理級(含)以下:

任職屆滿9個月:50%

任職屆滿18個月:50%

(2)公司營運目標以股東權益報酬率(ROE%)及每股盈餘(EPS)為績效指標,

各項指標所佔權重及目標條件如下說明。各項指標分別設定目標值,

達成目標值之指標,其該年度既得股數係各自以對應之權重比例計算,

未達目標值之指標,其該年度既得股數之對應權重比例則為0%。

績效指標年度係以既得日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之會計年度,

並以合併財務報表為計算基礎。

績效指標 權重 目標(註)

--------------------- ----------- ----------------------------

股東權益報酬率(ROE%) 50% 高於公司前五年平均值的六成

每股盈餘(EPS) 50% 高於公司前五年平均值的六成

註:以績效指標年度與該年度(不含)之前五年平均值的六成比較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以發行價格買回並辦理註銷。

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

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

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本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以民國112年2月8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新臺幣131.5元擬制估算,

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為新臺幣197,250仟元,

暫估112年至115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45,663仟元、113,846仟元、

35,308仟元、2,433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及不超過本次發行額度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計算,

暫估112年至115年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為新台幣0.03元、0.075元、

0.023元、0.002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尚不致對股東權利造成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

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

(二)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辦理股票信託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

相關法令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等需修訂或修正時,

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規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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